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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5
四、责任追究
(一)随迁子女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后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入学的取消其学籍:
1.伪造或者变造学籍、户籍、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暂住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取得报名资格的。
2.在不同省(区)重复报名或者通过办理非正常学籍、户籍迁移手续取得报名资格的。
3.未经招生考试机构审查或者未如实填报《随迁子女在山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的。
4.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1.为考生及考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供虚假证明、证件、档案等相关材料,使其取得报名考试资格的。
2.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3.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成绩、考试数据、信息等。
4.利用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5.组织、参与“高考移民”活动的。
6.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招生考试机构要统筹做好随迁子女考生报名、考试实施等组织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及时提供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居住登记等相关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提供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情况和社保信息。
2.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对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规范、公开透明地执行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使这项惠民政策真正惠及符合条件的学生。
3.加强政策宣传。认真做好社会舆论引导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积极导向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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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高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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