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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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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4

三、科学有效预防腐败

强化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消除滋生腐败的体制弊端,着力完善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工作机制。

9. 加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筑牢思想基础

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格局,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机关和直属单位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总体部署和年度安排。部党组定期开展廉洁从政专题学习,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廉政专题中心组学习扩大会。党组成员带头讲廉政党课、作廉政形势报告,各单位党政负责同志每年至少讲一次廉政党课。组织开展党风廉政专题学习活动,深化警示教育,利用教育系统发生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分期分批组织党员干部到廉政教育基地开展警示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评选表彰机关和直属单位廉政文化建设优秀工作案例,深入挖掘具有教育特色的廉政文化经验。加强廉政文化阵地建设,利用网络、报刊等媒体办好反腐倡廉宣传专栏,用优秀廉政文化作品陶冶人、激励人、鼓舞人。

10. 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根据部机关职能转变的新要求,以教育重大发展项目、工程项目、评审项目、行政审批项目为重点,进一步查准找实机关和直属单位廉政风险点。编印《教育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廉政风险防控一览表》,公示各单位的防控措施,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图。在此基础上,编制机关权力清单。针对行政审批、项目评估、经费使用等关键环节,开展对高等级廉政风险的动态监控,有关司局和单位要相互配合,实现对权力运行的常态化监督制约,完善机关和直属单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11. 加强权力运行的监督,使权力规范运行

加强党内监督。加强和改进对主要负责同志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强化对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的监督,落实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谈话诫勉、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制度。部党组和各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要带头接受监督。部党组书记每年向中央提交述廉报告,各单位党政“一把手”每年向部党组提交述廉报告。

加强巡视监督。进一步明确巡视职责定位,围绕“四个着力”发现问题,强化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完善巡视规程、流程等巡视制度,每年制定巡视工作计划,逐步实现对直属单位、驻外机构巡视全覆盖。创新巡视方式方法,加强巡视成果运用和巡视报告、整改报告公开,持续强化震慑,提高巡视效果。

加强审计监督。加强对重大教育项目、重要教育资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审计监督。强化预算管理全过程审计,稳步推进内部控制审计、深化经济责任审计等。严格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真正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强化审计结果运用,加大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问责力度,把审计结果作为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参考。

加强经费监管。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修订财务会计制度,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严禁设立“小金库” 。加强预算审核,优化完善财政预算管理平台,对预算管理、预算执行、财务核算等实施全过程网上实时监控。大力推行“阳光财务”,建立健全直属单位财务状况、资产状况的一系列公告制度,逐步实现教育专项的分配、使用、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加强信息公开。教育重大政策和重要事项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重点公开财务预算、招生计划、中小学教材审查和选用、中外合作办学等审批信息;重点公开各类教育教学科研评估评奖、各类教育项目立项结项、各类教育基金、各类示范性院校评审等信息。建立信息公开监督工作机制和考核评估指标体系,探索第三方参与信息公开监督的工作机制。单位内部要及时以适当方式公开干部选拔聘用、薪酬分配方案、“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以及“三公经费”使用情况等需要公开的内容,保障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加强对所属企业的监督。理顺直属单位与所办企业的产权关系,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所办企业的管理。落实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加强对企业重大投资融资、资产及资本运营、收入核算、成本核算的指导、规范和监管。加强对所属企业的绩效考评,落实中央关于国有企业薪酬规范的要求。加强对直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控。严禁下属单位以教育部名义谋取单位或个人私利,损害教育部形象。

广泛接受监督。认真听取人大、政协和民主党派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批评。支持和保证群众监督。每年年底广泛征求教育系统党内外群众对部党组及党组成员的意见建议,发挥直属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的监督作用。重视和加强舆论监督,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

12. 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消除滋生腐败的体制机制弊端

落实政事分开、管办评分离。按照《教育部职能转变方案》要求,积极推进管办评分离,委托直属单位承担专业性、辅助性、事务性工作,推进直属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有序承接研究、认证、评估、推广等职责。加强教育督导,建立健全评估、监督和奖惩机制,严格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转移后的职能运作规范、程序严密、权责分明、制约有效。

深化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推进配套制度改革,防止明放暗不放、中途截留等现象发生,对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坚持阳光审批,公开审批规则、审批标准、审批程序、审批结果等信息,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能。

转变管理方式。加强和改善宏观管理,更多地运用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拨款、信息服务等手段,加强宏观指导、信息服务和监督检查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微观管理,精简“评审、评估、评价”和检查项目,编制确需保留的“三评”和检查事项目录清单并予以公开。严格执行教育部“三评”制度,减少评审环节,优化评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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