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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考考务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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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6

第五章 评卷与分数报告

第三十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制订评卷业务规范,监督检查、评估各地评卷情况。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技术暂行规范》《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统计测量暂行规范》(教考试〔2008〕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评卷工作考务管理办法》(教考试厅〔2013〕2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评卷组织、管理和质量监控工作。

评卷工作期间,评卷场所应当做到无死角监控,关键岗位实行“一岗多控”。

第三十二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向考生通知考试成绩。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制订具体的成绩通知办法,并告知考生。

第三十三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考生成绩复核办法及其程序,向考生提供成绩复核服务。成绩复核办法及程序应告知考生。

第三十四条 扫描后的答卷保存期为考试成绩发布后6个月。答卷扫描图像、评卷信息(含评卷过程数据)、考生成绩等保存期为考试成绩发布后3年。

第六章 考试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条 考试信息包括考生情况,考区、考点、考场设置、考场安排情况,监考人员、巡视员、评卷人员情况,考试情况,答卷扫描图片、评卷情况、考试成绩、诚信考试情况,视频监控录像等。

第三十六条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建立健全多级考试信息管理系统,购置必要的设备,配备必需的专业技术人员,逐步实现考试信息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

第三十七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按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有关考试信息。

第三十八条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制定采集与处理考试信息的管理程序和工作纪律,确保考试信息的规范、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三十九条 考生情况等考试信息以及未授权公布的考试信息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确保考试信息的安全。

第四十条 评卷工作中产生的所有涉及考生答卷、评卷情况、考试成绩等考试信息,只能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留存。

第四十一条 考试信息由教育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未经教育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提供。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承担全国统考相关工作是各级各类学校的责任。各有关学校应为命(译)题、考试实施(提供考场、委派监考员以及适当的经费保障等)、评卷等工作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四十三条 残疾考生参加全国统考的考务管理工作,合理便利具体操作要求应按照教育部《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执行,其他环节应按照本规定和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制订的考务工作实施办法文件的要求执行。

第四十四条 跨省借考考生的管理工作,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制订补充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在2015年全国统考中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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