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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5
5.台湾问题:
(1)性质——是国家实现统一的内政,不是恢复主权的问题,不是国家与国家的关系问题。
(2)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发展两岸关系和实现和平统一的基础。其核心是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
(3)“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两岸统一的最佳方式。①用和平方式,可以避免战争带来的社会动荡,不损国力,不伤民心,是人民的共同心愿。②两岸统一后,台湾可以保留原有的社会制度不变,高度自治。台湾同胞的生活方式不变,他们的切身利益将得到充分保证,永享太平。台湾经济将真正以祖国大陆为腹地,获得广阔的发展空间。③台湾同胞可以同祖国大陆同胞一道,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共享伟大祖国在国际上的尊严和荣誉。
(4)我们反对以公投和“修宪”方式决定台湾的命运——主权在民,是在全体人民,中国的主权属于全体中国人民,台湾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因此,台湾的命运应该由包括台湾人民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来决定。
(5)我们决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①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政,中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手段维护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②我们只有承诺不放弃使用武力,才能真正威慑台独势力和国际反华势力,防止台湾从祖国分离出去和外国势力的干涉。③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也是向国际社会表明我们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上的坚强决心,促进用和平的方式实现祖国的统一。④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不是针对台湾人民的。
(6)台湾没有资格加入联合国——联合国是由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台湾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
四、国家机构
1、含义 2、特征 3、与国家性质、国家职能的关系 4、组织体系
我国的国家机构:
1、设置:按类别、按级别 2、中央国家机关:组成及其职权
3、组织和活动原则:
(1)民主集中制:含义、体现 (2)对人民负责原则:原因及途径
(3)依法治国原则:a、含义、本质及目的、意义 b、途径 c、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1、含义:国家机关的总和。
2、与国家性质、国家职能的关系:
(1)国家性质与国家机构的关系:国家性质决定国国家机构的性质,国家机构的性质反映国家性质。
(2)国家职能与国家机构的关系:国家职能决定国家机构的设置,国家职能是国家机构设置的主要根据,国家机构是实施国家职能的载体。(国家机构随着国家职能的变化而变化。)
3、组织体系:根据国家的职能,一般都设有国家元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暴力机关等。
4、我国的国家机构
(1)设置:按类别、按级别
按类别: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和国家军事机关。
按层次分: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2)中央国家机关:组成及其职权
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共同组成我国国家权力机关体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是我国的立法机关。
②国家主席是我国重要的国家机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
A、在我国,国家主席并不单独决定国家重大事务,而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B、国家主席的职权:颁布法律权,发布命令权,任免权,荣誉授予权,外事权。
③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的职能:主要行使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统一领导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④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属于司法机关体系。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⑤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国家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3)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①含义: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
②主要体现在:在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在国家权力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中央和地方关系上,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二)对人民负责原则:原因、途径。(重点)
①原因:是由我国国家性质决定的。我国的国家机构是人民意旨的执行者和利益的捍卫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对人民负责,努力为人民服务,是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和工作宗旨。
②途径:这一原则要求:密切联系群众;克己奉公,廉洁自律,接受人民监督;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
(三)依法治国原则:a、含义、本质、目的、意义b、途径c、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重点)
①含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依法治国的本质:是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
根本目的: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意义: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只有走依法治国的道路,才能保障社会稳定、经济繁荣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②途径(实行依法治国的要求):
立法机关要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制定法律,保证有法可依;
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
司法机关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加强执法监督和普法教育工作,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
③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补充内容
依法治国与依德治国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根本目的都是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A、依法治国与依德治国是有区别的:法治属于民主法制建设,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属于思想建设,以其感召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在人民群众中形成普遍认同和自学遵守的行为规范。
B、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是德治的保障,法治以强制力维护着社会主义道德;德治弥补着法制的不足,是法治的基础(守法的基础和执法的基础)。
法治和德治是"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指导思想的具体运用,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发展,是一次理论创新。
五、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1、根本原因: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和谐、统一的新型关系)
2、法律体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3、具体要求:
(1)从国家方面,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2)从公民方面,公民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
(3)从双方来看,都要坚持三个原则,即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原则,坚持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结合原则
1.我国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从法律关系上讲,表现为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它是一种和谐、统一的关系。(根本原因: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
2.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基础,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
(2)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等。政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础。但世界上没有脱离法律的绝对自由,法律是自由的体现和保障,自由和法律是统一的。因此,公民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政治自由。
(3)监督权。包括批评和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公民依法行使监督权,有利于克服官僚主义和不正之风,改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
3.公民的基本(政治)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11(2)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要保证,是公民爱国主义的具体表现,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当前国家安全已经扩展到领土、主权以外的信息安全、技术安全、环境安全、生物基因安全、居民正常生活秩序、生命安全等社会生活诸多领域。
4.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坚持“三个原则”
(1)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①含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是指公民平等地享受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和平等地适用法律。(这不是指立法平等,而是法律实施的平等,即司法平等和守法平等。)
②具体表现: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受权力,平等地履行义务;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受到法律的制裁。
(2)坚持公民权力和义务统一的原则:
①权力和义务的辨证关系: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权力和义务是不可分离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上是相对应存在的,公民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
②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既要珍惜公民权利(公民意识的核心是权利意识),又要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3)坚持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我们必须依法行使公民的权利;我们要积极履行公民义务以维护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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