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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7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特制定2015年浙江海洋学院本科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凡参加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课程))并填报浙江海洋学院志愿的考生均适用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为浙江海洋学院,创建于1958年,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和外国留学(课程)生、港澳台学生招生权的全日制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高校。
第四条 学校主校区位于浙江省舟山市长峙岛,总占地面积2241亩(含海域使用面积720亩),校园背山面海,风景宜人,教学设施先进,生活条件完善。学校举办独立学院——浙江海洋学院东海科学技术学院。
第五条 学生毕业后授予根据国家统一规格印制的浙江海洋学院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浙江海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浙江海洋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浙江海洋学院学士学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招生相关事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校招生日常事务。
第八条 招生录取工作接受学校监察室全程监督,同时接受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章 招生批次与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在浙江等26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在浙江省内,文理科专业列入本科第一批及第一批提前录取、本科第二批及第二批提前录取招生,具体招生批次与专业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在其他各省(市、自治区)招生批次与专业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 学校在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学校负责,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制度,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 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浙江海洋学院2015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在招生录取时,同等对待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
第十五条 船舶与海洋工程 (中俄合作办学项目)专业只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第十六条 轮机工程(轮机管理方向)、航海技术专业主要招收男生,其他专业不特别设定男女生录取比例。
第十七条 船舶与海洋工程 (中俄合作办学项目)专业招收英语(课程)或俄语考生,其高考英语或俄语成绩要求不低于100分;学校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报考英语、英语(师范)、商务英语专业的考生,其高考英语成绩要求不低于105分。上述外语单科成绩按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普通高考实际外语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第十八条 具体录取方式
1.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生源情况按规定确定调档比例,其中浙江省调档比例不超过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05%,其它省(市、自治区)调档比例不超过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20%。
2. 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后按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投档成绩相同者,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依次录取,文科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排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除外),理科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排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除外)。
3. 录取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考生时,按要求实行特别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专业志愿清”进行专业投档,不设分数级差。学校在江苏省两门选测科目的等级要求是2B及以上,必修测试科目等级要求4C1合格及以上。江苏省考生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择优录取,当投档成绩相同时,选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如仍相同,再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依次录取,文科按语文、数学、外语排序,理科按数学、语文、外语排序。
4.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且体检合格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将予以退档。
5.若平行志愿或第一院校志愿生源不足,则接收征求志愿或非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并以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到生源不足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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