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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9
第八条收费标准:执行浙江省、宁波市教育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缴学费。
第九条 身体条件:要求身体健康,体检合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外语类专业要求考生口齿清楚、听辨灵敏,化工类专业不录取色盲、色弱考生。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对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学校所有专业只以英语作为外语教学语种。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非学习英语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阳光招生”,招生工作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毕业文凭:宁波工程学院毕业文凭。国家承认其相应的普通本科学历,并实行教育部高校学历文凭电子注册。本科毕业生符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组织机构
1、宁波工程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学校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决定招生有关问题。
2、宁波工程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组织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3、宁波工程学院招生监察工作组: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监督招生录取的全过程。
第十四条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网址:http://zs.nbut.edu.cn
电子信箱:zsjy@nbut.edu.cn
咨询电话:0574-87616666,87616616
通讯地址:宁波市风华路201号 邮编:315211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宁波工程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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