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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6
第十八条 计划调整
一、高校如需调整计划,须登录“浙江省教育考试网办公网”,下载并填写《2015年浙江省高校招生计划调整表》,向省教育考试院申请,并按教育部规定的要求和程序执行。涉及在浙招生计划总量调整,须通过教育部生源计划管理系统逐级履行调整手续。
二、高校如需追加在浙招生计划,必须在平行志愿投档前提出申请。如果在投档后提出申请且追加后计划量多于已投档量,剩余计划将用于征求志愿。
三、在每批次最后一轮投档前,高校原则上不得减少在浙招生计划。最后一轮投档后,如果生源仍不足,高校可向计划组申请撤回计划。
四、高校如需根据生源情况对计划进行专业间调整,须先向省教育考试院申请,经同意后执行。调整专业计划不得影响已投档考生利益。
第十九条 艺术、体育类兼报文理科的考生,先参加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
第五章 纪检监察
第二十条 在录取工作中必须坚决反对和抵制不正之风,不得违背招生原则和政策录取不合格考生,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招生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不得接受与招生录取有关的请客送礼。
二、省教育考试院招生工作人员要为高校录取新生做好服务,不准违反规定干预高校的正常录取工作。
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找考生面试,不得向考生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录取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录取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规定等情况。
二、检查高校招生章程执行情况及是否按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新生。
三、检查考生电子档案的调配情况和录取考生的审核情况。
四、检查高校高分考生不录取的原因。
五、检查高校退档及省教育考试院各组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查处违反招生纪律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事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艺术院校(专业)、体育院校(专业)、高职单考单招、三位一体综合评价试点专业等录取工作具体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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