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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山大学自主招生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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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28

第四条 选拔程序

(一)初审

我校组织学科专家组对考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初审获得考核资格的考生名单于4月下旬在我校本科招生网公示。

(二)考核

1、分人文学科类、社会科学类、经济管理类、理科基础类、信息科学与工程类、资源环境类、医药类等7个学科大类进行面试,主要考查考生在相关学科大类的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

2、由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一组进行小组面试;

3、在面试中表现特别突出的优秀考生将安排第二轮专业考核。

时间:2015年6月14日-15日

地点:中山大学南校区(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35号)

考核分组等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入选考生名单确定和公示

各学科大类按考核成绩择优确定自主招生入选资格名单并进行公示。

第五条 录取政策

获得我校自主招生入选资格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按生源地省级招办(考试院)的统一安排和我校要求填报自主招生志愿,所填专业志愿须在已认定学科大类中填报。根据入选资格考生自主招生志愿、高考成绩、经公示的优惠分值、入选学科大类和学校模拟投档线决定录取与否。模拟投档线由生源地省级招办按照本科一批招生所有高校在生源省(区、市)最终确定的投档比例测算生成。

(一)入选考生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其所在省份模拟投档线以上,在已认定学科大类的前两个专业志愿中安排录取。

(二)入选考生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其所在省份模拟投档线下20分以内,且不低于一本控制线,在已认定的学科大类中安排专业录取。

(三)经第二轮考核认定,在某学科具有明显特长及相当培养潜质、表现特别突出的的优秀入选考生,高考成绩可降至其所在省份一本控制线,并在该学科大类中安排专业录取。

第六条 相关说明

(一)我校招生领导机构为中山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立自主招生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自主招生工作。

(二)为兼顾生源质量与区域分布的合理性以及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在确定测试资格时,我校将向中西部地区、农村地区中学的申请考生适当倾斜。

(三)中学及学生应对其提供的材料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要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

(四)为保证自主招生的公平、公正、公开,有关选拔程序及录取结果将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五)医学长学制专业、联合培养项目招生专业不纳入自主招生范围。

(六)自主招生入选学生须留意教育部、当地省级招办公布的招生录取工作相关规定,以及我校公布的2015年本科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若相关规定有变化,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附则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山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于2015年1月21日审查通过,适用于中山大学2015年自主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本实施办法由中山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委托中山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

第九条 中山大学监察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中山大学本科招生网:http://admission.sys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20-84036491 监督电话:020-84115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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