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高考北京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2011-04-02 07:52:14   字体放大:  

三、考试与评卷

考试和评卷在市招生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实施,按相关考务、评卷工作文件执行。

(一)考试科目

文史类考生,考语文、数学(文)、外语、文科综合;

理工类考生,考语文、数学(理)、外语、理科综合。

外语考试英语俄语日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需要参加外语口试。

只参加高会统招的考生可在网上报名时选择“只参加语文、数学、外语三个科目的考试”。

语文、数学(文)、数学(理)、外语满分均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满分各为300分。

(二)考试时间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按全国统一规定的时间定于6月7日至8日进行,各科目的具体考试时间:

六月七日 上午9:00—11:30 语文;下午 3:00—5:00 数学

六月八日 上午9:00—11:30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3:00—5:00 外语

(三)评卷

评卷工作分科目集中进行。各科目评卷点分别成立评卷领导小组,在市高考评卷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语文、数学、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全部实行网上评卷。

考生各科考试成绩在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内,经各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通知各报名单位,由报名单位通知考生本人。

(四)分数线划定

本科各个批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四科总分划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专科各个批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总分划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京考高招〔2003〕17号)执行。全市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组织工作按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细则〉的通知》(京高招委字〔1998〕007号)文件执行。

考生体检的时间为3月1日至20日,具体时间由报名单位通知考生本人。体检在市卫生局体检中心指定的医院进行。有关医院要选调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的医务人员参加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体检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和掌握体检标准,防止偏宽偏严、错检漏检。体检结论要准确、清楚。考生必须如实填写既往病史,严禁弄虚作假。

未能规定时间参加体检的考生,可于6月11日到北京市体检中心补检(市体检中心地址: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首都儿科研究所院内)。

北京市体检中心为本市的终检医院,负责协调对有疑义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报考军事院校、武警部队院校以及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国防生的考生还需要参加面试和军事院校招生体检,具体时间、地点以6月下旬考生接到的《面试、体检通知单》为准。有关要求按照《关于做好2011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

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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