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可加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降低10分(报考艺术、体育类降低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一)少数民族聚居地(自治县、民族乡,下同)的少数民族考生;
(二)烈士子女。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降低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一)报考市属院校的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
(二)报考市属院校的获得个人二等功(及)以上表彰的人民警察及子女;
(三)报考市属院校的三峡库区搬迁移民考生;
(四)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六、报考市属院校的农村独生女在各批次控制分数线下5分内视为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七、同时符合第二、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有关情形的考生,投档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投档附加分。预科直升、中职直升考生不享受照顾政策。“三校生类”考生参照执行。
八、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就业招生同时投档录取。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投档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投档线下20分内相同批次控制分数线上录取有志愿的考生,若仍不能完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转为非定向就业计划执行。
九、对生源严重不足的个别高校,如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经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经学校申请,重庆市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适当降分录取有志愿的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