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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27
四、加试的有关事宜
1、加试工作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2011年5月14日上午9:00—11:30,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进入加试的考生按规定进行资格复审。请考生携带规定的证件、材料于5月14日上午8:30前到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人事处(合肥市长江中路221号省政府办公大院北楼)报到并接受资格复审,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须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笔试准考证和网上报名资格审查表等材料。招考职位有基层工作经历要求的,报考人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报名时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2011年毕业,但资格复审时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可凭学校或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和有关证件材料办理资格复审,至2011年9月30日仍不能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的,取消公示、录用资格。
3、有关事宜请咨询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人事处,咨询电话为0551—2602651、2602188。
安徽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标签:安徽公务员考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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