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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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01

(四)其他事宜

报名截止后,确认报考人数与职位招录计划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1,方可开考。但是,用于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职位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法院、检察院要求法律专业本科以上资格条件的职位,开考比例不低于3:1;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职位,也可按3:1比例开考。不足规定开考比例的,取消或相应减少该职位招录计划数,取消招录职位的报考人员,可于3月22日9:00—16:00改报其他职位。

四、笔试

(一)笔试科目

1、报考计算机、法律、财会、公安、外语等专业性较强职位的人员,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专业知识》两科,报考其它职位的人员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两科。其中,市公安局和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职位的《申论》考试科目为A卷;县(市、区)、乡镇机关职位的《申论》考试科目为B卷。

2、法院、检察院系统专项用于招录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职位,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两科。

3、具体职位笔试科目除《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外,详见《合肥市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简章》。

(二)笔试内容

笔试内容以《安徽省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考试大纲》为准。大纲发布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安徽省人事考试网上,供报考人员查询。此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培训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三)笔试时间和地点

1、笔试时间:2011年4月10日。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

下午 14:30——17:00 《申论》或《专业知识》

2、笔试地点:考点设在合肥市。

(四)笔试成绩

笔试后,按《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或《专业知识》)两科5:5的比例合成笔试成绩,并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根据我省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笔试成绩合成前在每科成绩上各加2.5分。

符合加分条件的报考人员,须于2011年4月12日前将证明材料按所报考职位,送合肥市公务员局审核(地址:市政务区政务大楼B座708房间)。审核时,少数民族报考者须提供以下材料:①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②父母任一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③原户口所在地县级民委关于其民族情况和公安部门关于其与父母血亲关系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分别对经审核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向社会公示5天,公示后无异议的,予以加分。

根据笔试成绩,设置《行政职业能力测试》成绩最低控制合格分数线:设定为50分。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按市以下分数线标准执行。体能测试、面试、体检、考察环节的入围人选,从同职位笔试成绩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人员(以下简称笔试达线人员)中按规定确定。

五、资格复审  体能测试或面试前,招考用人主管单位负责对体能测试或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复审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以及《考场座次表》和报名时提供的照片、信息等进行认真的比对核验。凡与报考条件要求不符的,或不能提供规定证件材料的,或不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复审的,取消其参加体能测试或面试资格。因取消资格等原因出现入围人选缺额的,按规定时间在同职位笔试达线人员中依笔试成绩高低顺序等额递补并进行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须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笔试准考证和网上报名资格审查表等材料。招考职位有资格证书要求的,报考人员应提供相关证书;招考职位有基层工作经历等要求的,报考人员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报名时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2011年毕业,但资格复审时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可凭学校或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和有关证件材料办理资格复审,至2011年9月30日仍不能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的,取消公示、录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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