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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29
考 场 规 则
一、考试开始前30分钟持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护照、机动车驾驶证)和《报名表》办理入场手续,进入考场在本人座位就座。就座后,不得离开座位。不在规定座位应试,考试成绩无效。
二、考试开始铃响30分钟后,不允许考生进入考场。考试开始铃响60分钟后,考生可交卷出考场。
三、进入考场,只准携带黑色签字笔、2B铅笔、橡皮参加考试。随身携带的计算器、电子记事本、寻呼机、移动电话(应处于关闭状态)与其它物品一起放到考场内的存包处。
四、进入考场,按规定座位号入座后,将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报名表》放在课桌右上角,以备监考员查验。
五、考试开始后,应在试卷、答题卡和答题纸规定位置正确书写、填涂本人的姓名、准考证号等内容。
六、听到铃声才能开始答题。开考后不得互相借用文具。
七、考试时,考场内应保持安静,不得喧哗,不得吸烟。考试过程中,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打手式做暗号,不准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答案,不准传递答案、交换试卷。
八、在填写试卷前发现试卷印刷字迹不清、缺页短码、页码颠倒等问题,须举手示意,请监考员判别、处理。
九、提前交卷,须举手示意,经监考员查验试卷无误后,经允许,方可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周围逗留。
十、考试结束铃响,必须停止答卷,整理并保管好自己的试卷,静候监考员收试卷,待监考员将本考场全部试卷收齐后,经允许,才能离开考场。
十一、考生不得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
2012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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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北京公务员考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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