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垫江县公开招聘医疗卫生工作人员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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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4

(六)开考比例:

招聘名额与符合报名资格的实际报名人数的比例须达到1︰3。未达到开考比例的,相应递减招聘人数;无法递减的,取消招聘。其中,属特殊岗位或紧缺人才的,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同意后,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

(七)领取准考证:考生凭本人身份证或缴费收据于2012年11月29日下午14:30—15:00在重庆医科大学(袁家岗校区)新教学楼509教室领取准考证。

六、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其中,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应聘者,不受本招聘计划名额限制,在市人力社保局单独核准的指标数额内,免于笔试,直接进入面试)。

(一)笔试

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笔试时间为2012年11月29日下午,具体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

笔试科目为本专业基础知识,分值为100分。

笔试成绩=专业基础知识成绩

(二)面试

面试人选按各岗位招聘范围条件对应拟招聘人数1:3的比例,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若最后一名出现成绩相同时,则并列进入面试。未达到面试比例的,相应递减招聘岗位人数;无法递减的,考生笔试成绩不低于其他岗位进入面试人员最低笔试成绩,即可进入面试。其中,紧缺人才或特殊岗位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同意,可适当放宽面试比例。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综合素质情况,面试分值为100分。面试成绩当场公布,面试成绩未达到60分者,不得确定为应聘人员。

面试时间和地点以电话通知为准。不按通知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者视为自动放弃。

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得进入体检。面试考官对考生成绩评定在60分以下的,须在评分表中说明理由;考生成绩最后结果在60分以下的,招聘单位应写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并报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及县人力社保局备案。

(四)总成绩计算方式:

本科生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硕士生总成绩=面试成绩

总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五)签约。按各岗位拟招聘人数,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等额确定拟聘人选(总成绩相等时,则依次按照学历、职称及职(执)业资格、专业科目成绩、面试成绩优先进入签约),如因应聘者自动放弃签约出现空缺时,在应聘本岗位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由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定学校发放的就业协议,同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就业协议报县卫生局审查后送考生所在学校备案。

七、体检

(一)体检人选根据拟招聘岗位人数,按该岗位考生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总成绩相等时依次按照学历、专业科目成绩、面试成绩高者优先进入体检。

(二)根据(渝人发[2006]44号)文件规定,体检标准参照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

体检在县级及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招聘单位和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疑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不递补。

体检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八、考察

由县人社局会同县卫生局在2013年7月31日前对其政治思想、德才表现、业务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并对其报考资格条件、毕业证、学位证、档案等相关内容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招聘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复审及考核不合格者,取消招聘资格,不递补。

九、公示

拟聘人员名单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及垫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十、信息发布

有关本次招聘公告、考试成绩、面试、体检、考核、公示等相关信息请登录垫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招录考试栏(http://www.djxrlsbj.gov.cn/)查询。

十一、聘用及待遇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人员,由县人力社保局和县卫生局通知聘用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 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以及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定人事关系,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应待遇。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解除人事关系。

十二、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是公开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招考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确保招考工作顺利进行。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本简章由垫江县人社局和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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