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重庆公务员考试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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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7

三、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五)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四、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考生的答卷经认定属雷同试卷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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