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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07
六、考试成绩计算办法
综合成绩为应聘者的笔试成绩、专业考试成绩、面试成绩总和的平均值。
七、体检和考核
(一)体检和考核人选从笔试、专业考试、面试合格者中按综合成绩排名顺序与拟聘人数等额确定。若综合成绩相同的,取专业考试成绩较高者进入体检和考核;若专业考试成绩也相同,取面试中成绩较高者进入体检和考核;若面试成绩还相同,则重新进行面试。
(二)体检。参加体检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根据用人单位安排,到区级以上医院集中体检。体检人员应按时参加体检,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放弃资格。
本次招聘体检标准参照教师资格认定的体检要求。有关费用个人自理。
(三)考核。对体检合格的报考人员,由招聘单位组织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及工作表现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报考人员资格条件再次进行复核。
(四)体检、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从综合成绩上合格线人员中依次递补(仅递补一次)。 报考人员放弃体检资格的,或体检、考核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因故退出、被取消聘用资格的,由用人单位综合考虑笔试、面试等情况,报主管单位、市人事行政部门决定是否递补。
八、办理聘用手续
(一)根据岗位要求以及考试、考核、体检结果,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名称、招聘岗位情况以及拟聘人员基本情况。
(二)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拟聘人员应于公示结束后三个月内提供办理聘用手续所需的完整材料,并依据《厦门市事业单位聘用制暂行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纳入合同管理。逾期未提供者,取消聘用资格。
九、其它事项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现役军人及非2012年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不得报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应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
机关、事业单位编内工作人员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方可报名。
(二)全日制普通教育学历是指经教育部门批准的具有普通高等、中等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中等院校或科研院所、执行普通高等、中等教育统一招生计划、通过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按教学计划完成该学业、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
(三)留学回国人员、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才需于报名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等相关证明。
(四)岗位资格条件要求的学历、学位须是国民教育学历、学位,且均为岗位所要求的本专业学历、学位及以上学历、学位。
拥有双学历(位)的报考人员可以选择符合招聘岗位设置的专业条件任一学历(位)报考。
(五)岗位资格条件要求的“在职专业音乐教师”,报考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本专业岗位工作的在职证明。(六)招聘单位拟聘人员的聘用须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原则、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及拟聘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如招聘单位专技岗位数量不足或应聘人员不具备岗位聘任资格条件的,可实行高职低聘。
(七)应届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2012届毕业生。
(八)应届毕业生须于2012年9月30日前取得学历、学位证书 (具有博士学位者可延长至2012年12月31日),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九)未就业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尚未到政府人事、教育部门办理就业审批及报到手续的人员。
(十)年龄、学历学位证书、资格证书等相关资历要求计算到报名截止日(2012年8月22日)。年限按足年足月足日累计。
如:最高年龄要求45岁是指1967年8月23日(含)之后出生的人员。
(十一)根据《厦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厦委办发〔2006〕53号),新增工勤人员一律不进编。因此,本次招聘报考者须具有普通教育学历或干部身份。
(十二)招聘的人员应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试用期根据相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十三)聘用人员养老保险执行厦府[2004]178号文件规定。
(十四)已就业的报考人员须于体检合格后,进入考核前由本人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其工作调动或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
(十五)严格落实回避政策。凡与招聘单位领导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人事、财务、监察岗位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与应聘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必须实行公务回避。
(十六)本次公开招聘工作由市教育局纪检监察部门实施监督。
(十七)报考人员所留的联系方式应准确无误。
(十八)上述解释、规定仅适用于本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本招聘简章由中央音乐学院鼓浪屿钢琴学校负责解释。
中央音乐学院鼓浪屿钢琴学校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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