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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1
(二)面试前的资格审查(复审)
笔试成绩公布后,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通过甘肃省人社厅网站公布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名单和资格复审的时间地点以及应携带的个人相关材料。招录单位应按照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名单,通过考生报名时预留的电话,通知考生上网查阅资格审查公告,并做好电话通知记录,留存备查。
各市州和省直有关招录单位资格审查人员依据网上报名阶段考生报名信息表所填写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现场对入围面试的考生进行验证、审核有关材料。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职位要求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资格复审合格的,应在《报名登记表》上注明“复审合格”;审查不合格的,要注明“复审不合格”,并注明不合格的具体原因。资格条件不符合的或提交虚假证件、证明材料的,以及在规定时间内不参加资格复审的考生,取消其面试资格。资格审查人员、负责人和考生要在《报名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加盖招录机关公章。
资格复审结束后,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招录单位应填写《资格复审不合格人员汇总表》,由审查人员签名并加盖招录单位公章,分别报送省、市考录办。因资格复审不合格所出现的空缺,按照笔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进行递补复审。最终递补名单联同递补报告要及时上报。资格复审后确定的进入面试考生名单,由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通过甘肃省人社厅网站和各市州指定官方网站进行公布(公示)。公布(公示)的内容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报考职位、笔试成绩及排名等。在公示期内接到举报,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人进行调查,若经核实考生确实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则取消该考生面试资格,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
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报考,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可凭学校或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和有关证件材料进行资格复审。
报考面向本县(市)户籍或生源招考职位的考生,其中按本县(市)户籍报考的另需提供本人户口簿;按本县(市)生源报考的另需提供高考生源地证明,档案在学校保管的,由学校学生主管部门出具,档案由政府人事、教育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或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保管的,由保管机构出具。
报考定向招录基层服务“四项目人员”职位的,还应提供服务基层的证明材料。“大学生村官”项目人员应提供由省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项目人员应提供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省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人员应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人员应提供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报考有基层工作经历要求的职位,须提供基层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符合报考条件的在职人员须提供原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的同意报考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
四、要严肃资格审查工作的组织纪律
各市州和省直有关招录单位要严格遵守《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资格审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肃、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
(一)负责资格审查的工作人员由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省直有关招录单位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选派。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须对审查人员的工作范围进行分工,明确其所负责审查的招考单位及具体职位。审查人员替换的,应做好交接记录,留存备查。
(二) 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招录单位须设置资格审查咨询电话,并在甘肃省人社厅网站和各市州指定官方网站发布。在资格审查阶段,咨询电话必须安排专人接听,耐心解答考生的咨询。
(三)资格审核工作要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事先要按规定进行公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单位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
(四)资格审查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考录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泄露有关机密和信息的;
2.利用工作便利,伪造有关资格审查资料的;
3.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审查的,或未经授权,擅自变更审核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4.资格审查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5、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五)资格审查人员与报考人员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
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公务员局
201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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