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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基层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预测试卷四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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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9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D[解析]本题考查承担责任的方式,各种责任方式都各有特点,应该选择最能满足被侵权者受害利益的那些特点。恶意通谋行为,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以及双方恶意通谋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恶意通谋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对于无效的民事行为的处理后果是返还原物、赔偿损失、追缴非法所得。《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赔礼道歉是一种没有财产内容的责任方式,只适用于侵犯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人身权的情形。

2.A[解析]本题考查租赁中的默示行为的法律效果,考生要注意,并不是所有的默示行为都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下才产生。《合同法》第236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3.D[解析]本题比较简单,主要考查考生对物权的理解。承包经营权人只能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处分权只能由所有权人行使。

4.B[解析]本题考查定金和预付款的比较。考生应首先从两者的概念、性质出发,分析两者的本质区别才能解答。这也提醒我们要牢固掌握基础理论特别是一些重要概念。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预付款具有事先给付的性质,但它不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不适用于定金罚则。

5.A[解析]本题考查诉讼时效的中断的事由,本题属于司法解释,本题提醒我们平时要注意复习重要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起诉的范畴包括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起权利保护请求;权利人向有关单位提起权利保护请求;权利人向仲裁机关提起仲裁。但不包括人民法院不受理权利人的起诉或驳回权利人的起诉,或权利人起诉后自动撤回的情形。因此BCD是错误的,只有A是正确答案。

6.D[解析]直接记忆相关知识点。D项最为准确完整。

7.A[解析]本题考查要约到达的时间。这是特殊的规定,要牢记,案例题中也可能考查。《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故本题答案为A。

8.B[解析]本题考查承揽合同的、相关知识点。我国《合同法》中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是比较随意的,当事人之间的自由性比较大。承揽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按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他方,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合同。提出工作要求,按约定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一方是定作人;按指定完成工作成果、收取酬金的_方是承揽人。《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故排除 A项。合同法对承揽合同的形式未提出特殊要求。故排除C项。《合同法》第254条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故排除D项。

9.A[解析]本题有一定难度,题目既然要求选出最本质的区别,我们就可以相互对比各选项,得出答案。本题中的四个选项均为委托授权行为与代理合同的区别,但二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委托授权行为是委托人单方作出的授予代理人为其从事一定事务的法律行为,而代理合同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双方所订立的有关代理事务的具体合同。

10.D[解析]直接记忆相关知识点。民法上物权的种类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

11.D[解析]直接记忆相关知识点。《专利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12.C[解析]质押一般是针对动产和特定的权利而设立的权利。理解了这一点,解答时就容易多了。不动产不能成为质权的客体。

13.A[解析]本题考查合同的相对性问题。做此题时,首先要明确题目中有哪几个合同,他们各自的合同主体是谁,再运用合同的相对性理论和风险承担规定解决问题。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一个买卖合同,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因该运输为汽车运输,乙公司取得所有权的时间为收货时间。因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故乙公司不能向丙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乙公司未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故乙公司不能向丙公司追究侵权责任。本题中乙公司所涉及的损失,不是指货损本身,而是未及时收到货物发生的其他损失。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甲公司不能及时交付货物,构成对乙公司的违约,故乙公司可向甲公司追究违约责任。其不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的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故本题答案为A。

14.C[解析]考查遗产的概念,考生应扎实地掌握基础理论知识。按照法律规定,遗产是个人的合法财产,不包括非法财产。

15.C[解析]本题考查各种人身权利的区别,特别是名誉权和荣誉权,考生尤其要注意辨别。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中,张某捏造事实并进行传播,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

16.A[解析]本题考查债的消灭方式,注意题目中要求选择最常见和最理想的方式。A为正确答案。

17.A[解析]直接记忆相关知识点。合同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合同法》第62条规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即在债权人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即在债务人所在地履行。所以货物的交付,如果履行地点不明确,则应由供货方在其所在地履行。

18.A[解析]直接记忆相关知识点。法人的清算,是指清理已发生终止原因的法人的尚未了结的事务,使法人归于消灭的程序。《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法人进行清算时,主体资格不消灭,不能从事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19.D[解析]行为能力的调整范围是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属于意思表示的行为才属于它的调整范围。除此之外,它没有适用的余地。画画属于事实行为,也就是行为人行为结果不是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而是法律的直接规定,甲不管有没有取得著作权的目的,法律都会赋予他的。

20.A[解析]直接记忆相关知识点。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只限于不动产。在这一点上它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都不同: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可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的分类针对的是物的流转关系,并不妨碍作为用益物权的客体。

21.D[解析]本题考查专利强制许可的内容。强制许可又称为非自愿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许可具备实施条件的申请者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行政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促进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得以实施,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但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也无权允许他人实施,并要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22.D[解析]本题考查共同侵权问题,当事人放弃一部分损害求偿权是本题的关键,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没有对他人产生不利,而且自愿合法有效。根据《民法通则》第13O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张三与李四属于共同侵权,对王五要承担连带责任。但三人协商后约定了张、李承担按份责任,属于三方合意行为,不违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有效,对三方都有约束力,因此可以排除张与李的连带责任,所以应选择D。

23.B[解析]本题考查继承权的相关知识点。这种类型的题目要求考生熟读相关理论知识。继承权具有不可转让性。继承权虽然在本质上是一项财产权,但由于其具有一定的身份色彩,继承人虽然可以放弃继承权,但不能将继承权转让给他人。

24.D[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责任的分类,针对考查分类的题目,考生最好在复习时整理归纳,以便应对考试。民事责任按所保护的民事关系的特性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25.D[解析]直接记忆相关知识点。根据《民法通则》第78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6.D[解析]本题考查人身权问题。隐私权、肖像权和姓名权只能由自然人享有。

27.A[解析]直接记忆相关知识点。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债务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按该种标的履行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债权人可选择其一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简单之债的标的无可选择,而选择之债则可在数个标的中选择履行。

28.A[解析]本题考查简易交付。交付的方式主要有四种,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考生应熟练掌握这四种交付方式。交付是指物品占有的转移。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简易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2)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则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3)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4)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29.C[解析]本题考查保证人的资格,熟记法条即可。《担保法》第8、9、10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30.C[解析]直接记忆相关知识点。《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二、判断题

31.√[解析]高度危险作业的免责事由仅存在于一种情况,即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作业人将免除其责任。

32.√[解析]此为正当防卫的含义。

33.×[解析]法人是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但个人合伙仅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34.×[解析]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代理证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而不是无限责任。

35.√[解析]留置权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时,依法律的规定产生,而不是依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设定的。

36.√[解析]代理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然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

37.√[解析]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的一种,在这类债中,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其为管理本人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38.√[解析]丧失继承权构成要件主观上的要求是故意,客观上必须有杀害行为,不予考虑是否既遂。

39.×[解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本题的说法不全面。

40.×[解析]人的死亡尽管与人有关,但死亡本身并不与人的意志有关,而是一种客观现象。所以人的死亡是事件,而非行为。

三、简答题

41.[参考答案]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以求达到当事人之间利益和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其具体含义包括:(1)民主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2)在合同解释上,应依诚实信用原则;(3)依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一样赋予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在法律规定不足时,从民法的目的出发,依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42.[参考答案]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它具有如下特征:(1)人身权是一种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权益的民事权利;(2)人身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3)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紧密联系,不可分离。

43.[参考答案](1)违禁作品,即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2)官方文件,即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官方文件具有独创性,属于作品范畴,不通过著作权法保护的根本原因在于方便人们自由复制。和传播。(3)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时事新闻虽从总体上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4)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这类成果表现形式单一,应成为人类共同财富,不宜被垄断使用。

四、论述题

44.[参考答案]相邻关系是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在实际生活中是大量、经常发生的,种类繁多,如相邻土地使用、通行关系,相邻用水、排水关系,相邻防危关系,相邻通风、采光关系等等。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1)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相邻各方对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争议,或因环境污染发生争议以后,必须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和人民法院解决。在争议解决以前,争议各方不得荒废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不得破坏有关设施,更不得聚众闹事,强占或毁坏财产。对故意闹事造成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的,除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外,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要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以邻为壑,损人利己,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与相邻关系所应遵循的原则相悖的:人民法院处理相邻关系纠纷,也要兼顾各方的利益,使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2)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处理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财产和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出发。例如在处理地界纠纷时,如果原来未划定地界,就应当根据如何便于经营管理和有利于生产发展的原则,来确定新的地界线。

(3)公平合理。《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五、案例分析题

45.[参考答案]综合分析型知识点考核

民事法律事实必然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我们可以将题目中发生的事和作出的行为一一列举,然后找出符合民事法律事实的事件。最后再从中选出民事法律行为。

(1)在本案中,存在如下民事法律事实:第一,甲乙之间买卖电脑合同法律关系;第二,甲的亲戚赠与甲电脑的赠与合同法律关系;第三,丙将甲撞死的侵权法律关系。

(2)在这些民事法律事实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甲乙之间买卖电脑的行为以及甲的亲戚和甲的赠与合同行为;属于不合法行为的是丙将甲撞死的侵权行为。

46.[参考答案]综合分析型知识点考核

本题考查紧急避险,通过分析案件我们初步可以判断出小刘的行为性质是紧急避险,确定是紧急避险,则责任的承担问题就很容易解决了。

(1)小刘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所谓紧急避险,是指在危险情况下,为了使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致他人或本人损害的行为。本案中小刘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小刘驾车驶入人行道是在情况紧急、马上就要发生车祸的情势下,迫不得已而实施的,而且以撞伤狗娃的较小损害来避免了重大交通事故。因此,小刘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2)本案的责任应由李某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人为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应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李某是引起险情的人,当然应由李某来承担狗娃的一切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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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家命题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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