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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30
第三节 人民警察法律关系
一、人民警察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一)人民警察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人民警察法律关系指由人民警察法律规范所确认的警察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人民警察法律关系的特征
1、人民警察法律关系的产生以人民警察法律规范存在为前提。人民警察法律关系是以人民警察法律、法规及规章等为依据,在调整警察机关行使职权过程中与相对人形成的一种特殊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关系。没有形成这种特殊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关系人民警察法律、法规及规章。人民警察法律关系就不可能产生。因为,未经法律调整而形成的关系,只能是一般的社会关系。
2、人民警察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恒定性。人民警察法律关系的主体中,必有一方是警察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警察行政主体在警察法律关系中具有固定性和不可代替性。人民警察法律关系的产生是以警察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警察职权而产生。没有警察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就不可能形成警察法律关系。所以,警察行政主体是任何一个具体警察法律关系都不可缺少的。否则就不是警察法律关系。
3、人民警察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人民警察法律关系与其他行政法律关系一样,在发生人民警察法律关系的双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在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依法行使警察行政职权的过程中,无需与行政相对人协商。警察行政主体在警察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指挥的地位。对于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所提出的要求和作出的决定,行政相对人只有接受的义务。所以,人民警察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
二、人民警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人民警察法律关系是由警察法律关系所确认和调整的当事人之间具有权利与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人民警察法律关系的产生是以人民警察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是人民警察法律规范所调整警察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法律关系。人民警察法律关系中始终必有一方是警察主体。警察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一)人民警察法律关系主体
人民警察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人民警察法律关系中依据警察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警察法律关系中由于当事人之间所处的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的不同,可分为:
1、警察主体。警察主体是指依法代表国家行使警察权利,承担警察义务的警察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是人民警察法律关系最主要的主体。人民警察法律关系的产生,是以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依法行使警察权利、履行警察义务为前提条件。
2、警察行使职权中的相对人。警察行使职权中的相对人是指在人民警察法律关系中与警察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它与警察主体一道构成警察法律关系。
公民从出生到死亡,便产生户籍管理、省份证管理。也可能涉及公民出境、入境产生出、入境管理法律关系;也有因涉嫌犯罪被追究等与警察机关产生法律关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组织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特种行业的管理等等。免不了与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发生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其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公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组织,是构成人民警察法律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在警察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被支配地位。同时,也对警察主体所实施的警察行为进行监督。
标签: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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