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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第九章第六节:人民警察其他法律责任

编辑:qinh

2010-12-31

第六节 人民警察其他法律责任

一、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的法律责任

人民警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各项内容、要求使用武器、警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使用武器、警械一般应遵守以下规定:非公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武器、警械;携带枪支必须携带持枪证件,枪支型号与持枪证件内容一致;不得在禁止携带武器、警械的区域、场所携带武器、警械;不得携带武器、警械饮酒;不得将武器、警械交给他人携带或保管;不得私自修理武器、警械或更换武器、警械零部件;武器、警械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所在单位报告;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武器、警械进入饭店、商店和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非执行任务需要不得用非制式装具携带武器、警械;

不得使用所配武器、警械狞猎;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赠送、交换所配武器、警械;接受武器、警械主管部门的查验和年度审验。

人民警察如果实施了违反武器、警械管理使用规定的情形。根据《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9条规定,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违反武器、警械的案件进行查处,对违反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警察人员,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在执行职务中使用了武器的人民警察,是否承担违返规定使用武器的法律责任,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具体事实分析判断。一方面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追究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人员的法律责任,以教育其本人和其他人,防止和减少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行为的再发生,另一方面,要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警察机关及人民警察的职能作用。要使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行为受到法律保护,避免受到错误追究。

二、人民警察违反公安部“五条禁令”的责任

为严明纪律,树立公安队伍良好形象,2003年12月22日,公安部发布了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五条禁令”、其内容是: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开除。严禁携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严禁参与赌慱,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人民警察违反禁令的严肃处理,对所在单位的直接。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主要领导引咎辞职或予以撤职、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三、人民警察违反规定实施刑讯逼供的法律责任

(一)刑讯逼供的范围。刑讯逼供主要是指采用殴打或体罚、虐待人犯的;或在审讯中,对停止犯罪,停止抵抗,丧失抵抗能力的人使用电警棍的。

(二)刑讯逼供的法律责任:实施刑讯逼供的,无论破案成果多大,均不予评功授奖;凡发生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件的,对直接参与的民警,一律清除公安机关,并支持、配合检察院、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指使,授意民警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刑警队、派出所等单位领导,清除出公安机关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发生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件的县(市、区)公安局、公安分局局长和主管副局长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案件情节恶劣,造成冤假错案,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主管副局长一律撤职,并调离公安机关,局长一律引咎辞职,拒不引咎辞职的,通过组织程序予以免职。

四、人民警察违反继续盘问规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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