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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警考试警务常识:公安执法监督

来源:互联网 编辑:qinh

2010-10-15

一、概念

公安执法监督: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公民和社会组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所实施的监察和督促 。

二、基本特征

(一)监督对象的特定性。对象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二)监督主体的广泛性。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检查机关、审判机关、社会组织、个人和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

 1.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1)督查制度;

(2)法制部门监督制度;

(3)公安行政复议制度;

(4)公安赔偿制度。

 2.公安机关外部执法监督:(1)国家权力机关监察制度;

(2)行政监察制度;

(3)检查监察制度;

(4)行政诉讼制度;

(5)社会监督制度。

(三)监督形式的多样性。权力机关、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检查、审查、调查等形式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对侦查、执行刑罚等活动进行监督;

行政监察机关可以通过检查、调查等行政检查程序进行监督;


督查机构则依照专门的督查程序监督;

其他社会监督主体可以通过批评、建议、检举和控告等形式进行监督。

(四)监督过程的程序性。公安执法监督是一种法律制度,其形式通常表现为依法进行的、可以产生某种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因此,无论何种主体、出于何种理由进行的监督,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遵循法定的程序。

三、意义

(一)公安执法监督是实现公安机关的重要条件;

(二)公安执法监督是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依法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手段;

(三)公安执法监督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四)公安执法监督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和途径。  

四、相关法律、法规

(一)《人民警察法》

 1、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2、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20号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已于1997年6月4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 李 鹏 1997年6月20日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公安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建立由专职人员组成的警务督察队。

第三条

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督察长由同级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副职担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督察长、副督察长在任免前,必须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第四条

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

(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

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

(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五)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七)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八)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九)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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