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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警备考:公安学基础理论第五讲第二节

编辑:qinh

2010-12-29

第二节 地方公安机关必须置于同级党委的实际领导之下

一、地方公安机关,必须置于同级党委实际领导之下,同时接受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各级公安机关是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中的一个工作部门,必须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进行工作。

地方公安机关必须置于同级党委的实际领导之下,同时接受地方同级政府的领导。所谓实际领导,是指不仅要原则性的领导,而且要有决策权,是可以直接过问公安工作的。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是通过地方党委的实际的领导来保证的。党委的领导与政府的领导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党委对公安机关的领导,实际是指各级地方党委对同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关系。地方党委对公安机关的领导,是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和重大决策上的领导。

二、地方党委领导公安工作的基本内容

(一)政治领导

政治领导是指政治方向、政治路线、政治原则和方针政策的领导。

(二)思想领导

(三)组织领导

党的组织领导,就是通过党的组织系统的工作来发挥党的领导、监督、保证作用。

(四)决策领导

地方党委对公安工作事关重大的问题有权作决策。

1、进行宏观公安决策。

2、对重大问题作出必要的指示。

3、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五)法制领导

党领导制定各项公安法规,并监督公安机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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