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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政法干警中国法制史辅导:中国法律思想史笔记(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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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1

四.朱熹

1.变法改革主张

(1) 原因:相信“道统说”,认为三代(夏商周)是最完美的时代,后来世道变坏,道永恒不变,但实行道的各种具体制度应因时而变,及时改革现实中的弊端;认为宋朝已陷入危机,必须改革

(2) 方法:以纲常名教为指导思想,以仁义为先;准确找出弊端所在,对症下药,根本方法是改变人心,首要的是改变君主的心术,保证其心的公正,限制君主独断专行

(3) 三个建议:加强宰相和谏官的职权;君主立法要和大臣商议,听取大臣意见;通过加强地方权力来制约君主权限。但最根本的是加强君主个人道德修养,从而发挥君主的表率感召作用(人治,因为无论如何改革、变法,都没有尽善尽美的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人;重视培养人才)

2.德礼政刑、相为终始(德治)

(1) 对德和礼、政和刑的内部关系进行阐述,探讨德礼政刑的外部关系,将其纳入“存天理,灭人欲”的轨道

(2) 德: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妻有制、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伦理道德观念;礼:维护上述道德而制定的外在的行为规范;德是礼的依据,礼是德的保障

(3) 政:法律政令;刑:刑罚,使法律得以实现的强制力量;政是刑所依据的标准,刑是政实现的保障

(4) 作为统治方法,它们都是天理的产物,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只是在具体运用过程中有轻重本末的差别;德礼为本(治国的根本),政刑为末(治国之末);相互依存,形成一个统一整体

(5) 气质最厚,导之以德;厚,齐之以礼;薄,导之以政;最薄,齐之以刑

3.以严为本,以宽济之(重刑)

(1) 针对日益尖锐的阶级矛盾,出于镇压农民起义和维护封建统治的目的,主张重刑治国,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必要从轻从宽,刑罚越轻,老百姓越容易犯上作乱

(2) 主张轻刑的原因:看问题片面,只知犯人可怜,不知被害人更可怜;执法者受佛教报应说的蛊惑;执法者对恤刑主义的曲解,恤刑指的是有罪的人得到处罚,无罪的人不受处罚,罪疑从轻

(3) 以刑去(止)刑是实行仁爱的有效途径,其严刑峻法思想的矛头是指向广大劳动人民的,也有打击贪官污吏和整顿吏治的用意;通过法律的外在强制力量和人们内心的自觉行动,实现“存天理,灭人性”,以维护封建伦理秩序和统治

(4) 原则

① 反映在刑罚上是主张恢复肉刑,增强刑罚的威慑力(“残其肢体,全其生命”),其理论依据仍然是儒家仁义

② 反映在诉讼程序中是提高诉讼效率和审判质量,反对拖延审案,尽量不留狱,及时裁决以提高司法审判效率,培养和选拔司法人才

③ 明慎用刑:明察案情,审慎断案,慎重量刑,以上合法意、下慰民情

④ 在审判上的另一个反映是严格维护封建等级制度,传统的德治很难奏效,以义理决狱,就是以三纲五常为基本原则,实际上是以礼指导司法,礼法结合,使礼法进一步糅合成一个统一体

(5) 存天理,灭人欲

① 发展到以理杀人的罪魁祸首是封建统治者,理学家并没有把所有的物质欲望都算作人欲(“饱食者,天理也。要求美味,人欲也。”)

② 以理杀人不止针对劳动人民,也包括统治者,要求其加强自身修养,走内圣外王之路

③ 理学的天理人欲论在提升中国知识分子的人格、涵养民族气节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学者须是革尽人欲,复尽天理,方始是学”)

(6) 恤民、省赋:统治者要体恤民情,减轻赋税,主张赋税要公平承担,限制土地兼并以减少农民破产,实行社仓制以救济贫困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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