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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知识:宪法之政权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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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1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实践中创建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指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民主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的各级其它国家机关,组成统一协调的国家政权机关体系,共同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一种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以下环节构成:

(一)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人民作为整体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要使人民能够统一意志,行使权力,必须实行民主集中相结合的政治制度。在我国这样的政治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二)人民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权力的集体所有者,并不都去直接行使权力,为此必须选举代表,由他们代表人民,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

(三)其它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它监督,向它负责。

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产生其它的国家机关,行使部分国家权力,如经宪法授权的行政权、司法权等。而这些机关都从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受他的监督,并向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四)人大常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

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均设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关。常设委员会对产生它的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而人民代表大会都是由选民选举产生,因此必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社会主义民主就其本质来说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实现这种民主的形式:

①从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来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由人民代表组成,而人民代表都是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方式选举产生的。

②从人民代表的职权来说,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③从人民代表大会的责任来说,它要向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①人民代表大会制直接反映着我们国家的阶级本质。

②人民代表大会制最能体现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③人民代表大会制是国家的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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