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011-01-05
参考答案解析
1.AC【解析】顾客住店是服务合同关系,顾客交存贵重物品是保管合同关系。
2.AD【解析】丁先生可以请求赔偿。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374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B【解析】虽然宾馆将笔记本电脑放入保险柜中,但这并不说明保管人已经尽到了保管之责。根据《合同法》第369条第1款的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根据本案例所设定的情景,应为有偿保管合同,对于此类保管合同,保管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进行保管,负抽象过失之责,即保管人对一切因自己过失而使保管物毁损、灭失的,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例中,被盗本身即说明保管人存在疏忽,即有过失,因而不能免责。笔记本电脑丢失的原因是被盗,既不是不可抗力,也不属于意外事件。
4.B【解析】店堂告示属于单方免责条款,不能说明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因而不具备法律效力。而且告示内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始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有如下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5.ABC【解析】丁先生可以依所有权取回笔记本电脑,但必须返还宾馆给付的赔偿金。宾馆可以要求小偷返还笔记本电脑,因为宾馆已对丁先生进行过赔偿,因而取得了对小偷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宾馆可以要求丁先生要么取回笔记本电脑返还赔偿金;要么放弃请求返还笔记本电脑而保有赔偿金,二者不可兼得,否则构成不当得利。
标签:公共基础知识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