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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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05

参考答案解析

1.AC【解析】顾客住店是服务合同关系,顾客交存贵重物品是保管合同关系。

2.AD【解析】丁先生可以请求赔偿。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374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B【解析】虽然宾馆将笔记本电脑放入保险柜中,但这并不说明保管人已经尽到了保管之责。根据《合同法》第369条第1款的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根据本案例所设定的情景,应为有偿保管合同,对于此类保管合同,保管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进行保管,负抽象过失之责,即保管人对一切因自己过失而使保管物毁损、灭失的,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例中,被盗本身即说明保管人存在疏忽,即有过失,因而不能免责。笔记本电脑丢失的原因是被盗,既不是不可抗力,也不属于意外事件。

4.B【解析】店堂告示属于单方免责条款,不能说明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因而不具备法律效力。而且告示内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始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有如下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5.ABC【解析】丁先生可以依所有权取回笔记本电脑,但必须返还宾馆给付的赔偿金。宾馆可以要求小偷返还笔记本电脑,因为宾馆已对丁先生进行过赔偿,因而取得了对小偷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宾馆可以要求丁先生要么取回笔记本电脑返还赔偿金;要么放弃请求返还笔记本电脑而保有赔偿金,二者不可兼得,否则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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