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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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05

参考答案解析

1. ABC【解析】《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接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依此,可知A、B、C项的内容都属于要约。本题主要考查了要约的内容。此外,要特别注意要约和要约邀请之间的区别。

2.C【解析】《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依此,可知合同成立的地点为丙地。

3.C【解析】《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依此,只有C项的表述是正确的,而这也符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4.D【解析】《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依上述法条并结合《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可知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本题考查的是出卖人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有一定的难度。

5. AB【解析】《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依此,可得知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和B。C项的说法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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