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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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05

参考答案解析

1. ACD【解析】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法》第83条规定,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27条的规定。

2. ABC【解析】根据《公司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C项正确。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5、16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由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提交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的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由此可知AB正确,D项错误。

3. BCD【解析】《公司法》第87条规定,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四)募集资金的用途;(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招股说明书不需要列明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相关证明材料,A项应当被排除。

4.ABCD【解析】根据《公司法》第90、91条的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太会行使职权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ABCD四项的表述均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为正确选项。

5.AD【解析】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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