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申论模拟试卷 农村社会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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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14

3.2003年7月《中国青年报》发表了《一个拆迁百姓的心里话》,开始了向社会公开拆迁问题的矛盾。8月22日,南京市民翁某在玄武区邓俯巷拆迁指挥部办公室点燃了自己浇满汽油的身体;9月15日,安徽农民朱某在天安门前“自焚”。一时间,媒体哗然,举国震惊。

9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随后,中央又派出4路人马,分赴山东、上海、南京、杭州等地,突击调查拆迁问题,为中央最高决策层制定消除动迁纠纷隐患的方案提供参考。

10月29日,北京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两起因野蛮拆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并宣布其中一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另一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警方也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政府部门如此作为,尚属首次。

在具体行动展开的同时,制度层面的工作也在跟进。目前,全国已有近20个省市修改了有关拆迁的法规,明确规定“补偿金不落实不得拆迁”,“拆迁中不得粗等”,开始把利益的天平倾向弱势的一端。

12月23日,建设部发布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个文件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后来,建设部向媒体通报了刚刚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4.在农村人口中参保人数所占比重非常低。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统计,截至2005年底,中国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达到5442万人,占农民总数的5.8%,基金积累达到310亿元。在1997年农保“高潮”期,全国参保农民曾高达8000多万人。目前已退保的农民为2 000万左右 。从历年的参保人数变动趋势可以明显地看出这一点 。而且投保的人群主要是中青年人,现在的老年人受益面很小。大多数马上面临养老问题的老年人没有被纳入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

5.山东省平阴县1992年开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全国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做得最好的地区之一,调查时就发现,农民多数都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档次,按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交费领取计算表》计算,农民在缴费10年后,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领取9.9元,若再考虑管理费增加和银行利率下调或通货膨胀等因素,农民领到的钱可能更少。这点钱对农民养老尤其是未来的养老来说,几乎起不到什么作用。即使每月按照4元、6元甚至10元的标准缴纳保险金,对养老的作用也还只是杯水车薪。所以,这种低缴费标准带来的只能是低积累、低待遇的低水平养老保障,而这种低水平的保障实际上是很难发挥养老作用的。

6.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在城市取得了相对较大的进展。但是,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方面,各级政府就总体而言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一部分领导干部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紧迫性重要性认识不足。有的人认为农民主要应该靠家庭和土地养老,有条件的农民可以搞商业保险,没有必要搞社会养老保险。有的人认为农民养老是农民个人的事情,应由农民自己计划安排自己的养老问题,政府无需过问。有的认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超前行为,是在加重农民负担,甚至有的地方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混为一谈,不予政府层面的支持。另外,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农民,尤其是老年农民,还是希望并习惯于在自己年轻力壮时把收入用于抚养子女、为子女置办家产,年老以后由子女承担供养自己的责任、照料自己的日常生活,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观念上难以适应和认同,行动上更是缺乏主动性。加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效果到底如何农民并不能马上看到,也不能马上得到实际的好处,所以,很多农村居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都持一种怀疑、观望的态度。

7.长期以来由于城乡二元经济与社会结构的存在,我国农村的养老方式仍然是传统的家庭养老,以农民子女扶养与农民个人自养相结合的方式为主。随着社会变革进一步加剧,传统养老方式受到越来越大的挑战,农村很多地区的老年人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

8.在我国,尽管各种社会保险制度已实施多年,却没有一部专门的综合性法律加以规范。城镇社会保险制度主要依据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和国务院制定的《社会劳动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在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方面,国务院也出台了有关条例。但在养老、医疗、生育保险方面,仅出台过一些政策性文件,尚无专门法律法规。

社会普遍的看法是,综合性社会保险基本法的缺失,令中国目前的社会保险制度缺乏明确合理的价值取向。在立法上,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法规为主,法律法规数量少、层次低,立法分散,难以形成体系,甚至不同政策或者规章之间相互矛盾,操作性受到限制。“这一现状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一位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官员说。

同时,社会保险基金多头管理,职责不清也造成诸多弊端,上海社保案便是一个典型例证。此外,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之间的社会保险制度差异巨大,互相缺乏衔接,导致公平性问题难以解决,也大大制约了劳动力的流动。

相对于全体国民的社会保障需求而言,中国目前社会保险的覆盖能力非常有限。一些普通城镇居民仍处于空白地带。而在农村,受限于财力投入,农民社会保障一直处于低水平甚至空白状态。

早在1994年,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工作即已提上议事日程,八届全国人大曾列入立法计划。由于国民福祉和市场经济改革长期受困于社会保险制度不完善,公众一直对社会保险法立法期望颇高。但由于各方利益和观念冲突,自1995年至2001年,有关部门起草的草案曾两度上报国务院,皆因争议过大而未能获得通过。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随着这一目标的迫近,各种社会保险制度依次建立和铺开,一些绕不开的“深水区问题”亦逐渐浮出水面,亟待从立法层面加以破解。

自此,有关部门明显加快了立法步伐。至2006年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牵头的起草小组,在四次大范围征求意见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最新版的社会保险法草案。

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2008年城镇登记失业率4.2%,而去年底,中国社科院发布的城镇失业率攀升至9.4%、已超过7%的国际警戒线。

城镇失业率的“数字打架”,与统计和调查方法有关系。目前政府采用“城镇登记失业率”,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中不包括使用的农村劳动力。而“城镇调查失业率”作为国际劳工组织通用的一个指标,是反映城镇常住经济活动人口中,符合失业条件的人数占全部城镇常住经济活动人口的比率。显然,后者更科学也更接近真实。

况且,我国的失业登记一直不太完善。“失业率”在一段时间为社会所讳莫如深,甚至被当成抹黑制度“优越性”的一个指标,“失业”叫“待业”。随着国家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劳动用工制度发生重大改革,政府不再统一分配和安置,“待业登记”因此更名为“失业登记”。由此开始的“城镇登记失业率”,仍不免打着历史烙印。

由于与领取失业救济和低保补助密切相关,登记失业率高意味着政府要提供更多的财力保障,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显然不希望过高的“登记失业率”出现。而当“高失业率”与政绩挂钩时,官员更有可能通过弄虚作假粉饰太平。同时,以农民工为主的流动人口的失业状况未能纳入统计范围——他们的就业并未能成为政府的必保目标,作为弱势群体亦未能享有失业补贴等同等国民待遇。

失真失实的失业数据,不仅难以成为政府科学的经济决策的依据,甚至可能造成误导,使群众的失业艰难无法真实地向国家和社会表达。尤其是背后掩盖的社会不公,更易为政府忽略。特别高的劳动力剩余率和失业率,将会使大规模的城乡居民陷入生活困境,会使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可能成为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有专家建议废除城镇登记失业率指标,尽早与国际接轨。据称,国家统计局从2005年底就已开始这方面的试点,并争取在“十二五”规划时期,将城镇调查失业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

既然决策依据不真实,何以不能迅疾纠正?相关人士解释称,之所以一直采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登记失业率,主要是“十一五”规划是以登记失业率为考核目标的,如果再公布调查失业率,跟考核目标对应不上。既然现在的城镇登记失业率失真,将其控制在4.6%的政府目标显然也不切实际。所以,应创新调查办法,而非维护不切实际的标准体制,否则就是削足适履。

建立新型的劳动力调查制度,与国际接轨,是早晚的事。其中,至关重要的是尽早健全全民覆盖的社会保障机制。虽说欧美国家失业率较高,但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健全,即便失业,也有救济金维持生活,不会造成太大的社会动荡或危机。而目前我国失业保险的覆盖面相对较小,低微的失业保险金也不足以维持正常的生活需要,更多农民工根本未能纳入失业保障范围。职业无着,生活无靠,悲观无望,无疑,会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消极因素,政府有关方面对此不可不察。

10.“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基本目标。如何为4 000万失地农民、1.5亿农民工、1.6亿农村剩余劳动力、8 000多万农村老龄人口提供基本养老保障,如何衔接城镇和农村的养老保障体系,最终形成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面对这些重大社会问题,我们必须抓住机遇,迎接挑战,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机制,建立与家庭保障、土地保障相结合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11.社会保障制度属于社会基本制度,普惠性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享有社会保障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保证这一权利的实现也是政府必须承担的责任。作为社会保障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养老制度也应是所有社会成员享有的权利,不应该受到任何形式的政策歧视与制度歧视。所以,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政府理应承担责任;相应地,国家财政理应承担相应的支出。

社会养老保障作为一项基本的保障制度,是国家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通过建立制度、制定法规而形成的养老保障体系(包括养老金制度、老年福利制度、老年服务体系、养老保险制度等),目的是使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有可靠的保障。但是,目前我国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绝大部分拨付给了城市职工,而用于农村社会保障的公共支出甚少。绝大多数农村地区,除了对“三无”老人实行“五保”制度外,像养老金制度、老年福利制度、老年服务体系都还没有建立起来。近年在许多地区开展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要是以农民“个人交费为主”,国家财政没有给予多少直接的财政支持,只是侧重“给予政策扶持”。而且这些政策扶持也主要体现在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上,大部分以种田谋生的农民,则享受不到这一待遇。而“集体补助为辅”在很多农村地区也成了一句空话。由于相当部分村组,即使集体经济较雄厚的村组,公益金积累在收入分配中所占的比例也很小,农保中的集体补助就更可想而知了。这就使得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由农民自己支出或完全由农民自己支出,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际上成了纯个人储蓄积累保险,失去了社会保障制度所应具有的“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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