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贵州普安县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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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07

(三)加分

1、加分政策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报考人员在笔试成绩总分中给予加分照顾(加分在折算后进行,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加分条件的,不累计加分)。具体条件如下:

(1)革命烈士、因公牺牲、见义勇为死亡受县级以上表彰的公民子女,见义勇为受县级以上表彰者加2分;

(2)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或二女结扎户加5分;

(3)少数民族考生加2分。

2、加分确认

加分审查工作由县招聘办负责。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报考人员,如实填写《普安县2012年事业单位新增人员招聘加分申请表》(见附件三,以下简称《加分申请表》),提交《加分申请表》的同时,须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的公民的子女,须提供父(母)亲原所在单位和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及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受县级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者和见义勇为死亡的公民子女,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2)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或二女结扎户,须提供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出具(父)母绝育证明和有效《绝育证》、有效《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3)少数民族报考人员须提供能证明少数民族身份的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加分申请表》经县招聘办审核后,对符合加分条件的,在笔试成绩公布前面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予以加分确认,不提交《加分申请表》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加分。

六、考试形式、内容和总成绩计算

(一)考试形式

考试采用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考试均不指定参考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二)笔试

笔试为闭卷考试。考生必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和《准考证》原件才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笔试由县招聘办统一组织命题、制卷、阅卷。

(1)笔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临床医学专业知识》、《基础医学知识》。

(2)笔试时间为2012年11月24日

上午:09:00——11:00 《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临床医学专业知识》,

下午:14:30——16:30《基础医学知识》。

(3)笔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三)面试

笔试结束后,县招聘办根据各招聘职位计划招聘人数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顺序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对象,如遇某职位进入面试人员末位出现并列时,并列考生均参加面试。

面试成绩总分100分。面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四)总成绩计算

考生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其中,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笔试、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七、体检

参加体检的人员,根据报考人员总成绩由高到低按本职位计划招聘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不合格的职位不再递补体检。同一职位报考人员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以笔试成绩高者列为体检对象。

体检在招聘办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体检人员自理。

7、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八、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列入考察对象,由用人单位组织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查阅档案,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在考察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察不合格,由招聘单位报经招聘办审定,取消拟聘用资格:

1、2012年1月1日以来招考(聘)的公务员(含选调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含试用期人员)。

2、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截止2012年11月30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3、没有考核依据(个人档案)或报名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5、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6、在各级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7、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在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人员。

8、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未能提交招聘职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档案等的人员。

9、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

考察不合格的,不再递补。

九、公示和聘用审批

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面向社会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备案,县人社局办理聘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新聘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转为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聘用审批工作结束后,不再开展递补工作。

十、纪律监督

招聘工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考试报名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招聘简章》规定的报考条件进行资格审查,严禁擅自放宽报考条件和标准,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工作人员如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对违反聘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聘用纪律行为的,5年内不得参加招聘考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电话:0859—7237576

监督电话:0859—7232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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