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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09
六、技能测试
报考D类岗位的考生,不参加笔试,全部参加相关岗位的技能测试。技能测试的时间和地点由市招聘工作办公室另行通知。
七、资格复审
1.资格复审在市招聘工作办公室的指导下,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资格复审在笔试或技能测试结束后进行,其中:报考A类岗位的考生,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资格复审人数与岗位招聘计划数之比3:1的比例确定资格复审人员;报考B类岗位的考生,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资格复审人数与岗位招聘计划数之比不低于3︰1,不高于10︰1的比例确定资格复审人员;报考D类岗位的考生,依据技能测试成绩从高到低,按资格复审人数与岗位招聘计划数之比3:1的比例确定资格复审人员。报考同一岗位考生的笔试或技能测试成绩名次末位并列的,同时确定为资格复审人员。
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招聘简章》和考生填写的《报名信息表》及提供的相关资料,对考生是否符合报考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进行复审。经复审,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由负责资格复审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取消其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对因考生放弃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岗位,在报考该岗位考生中,按相关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轮。通过资格复审人数与岗位招聘计划数之比达不到3︰1的,减少该岗位招聘计划数;减少后仍达不到3︰1的,报考该岗位考生是否进入下一招聘环节,由市招聘工作办公室研究确定;岗位无考生通过资格复审的,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
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名单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报市招聘工作办公室核准后,在“贵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进行公示。
资格复审贯穿公开招聘工作全过程,任何环节发现不符合资格条件者,取消其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
2.参加资格复审的考生须向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提交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薄、报考岗位所需其他条件的资格证、工作经历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同底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4张。此外,在职人员还须提交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中、小学教师还须提交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留学回国人员还须提交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专业测试
报考B类岗位且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参加专业测试。
专业测试的时间和地点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九、面试
面试采用结构化方式进行,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报考A类、D类岗位且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参加面试。
报考B类岗位的考生,根据笔试成绩(占30%)和专业测试成绩(占40%)两科成绩之和,按照与岗位招聘计划数之比3︰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参加面试人员。
面试人员名单公布后不再进行递补。
面试的时间和地点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十、总成绩计算及其它事项
(一)总成绩计算
考生的总成绩按百分制和以下比例分类进行计算:
1.A类岗位考生的总成绩按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计算。
2.B类岗位考生的总成绩按笔试成绩占30%、专业测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30%计算。
3.D类岗位考生的总成绩按技能测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计算。
笔试或技能测试、专业测试、面试的成绩和总成绩得分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二)其他事项
1.如果某岗位进入专业测试、面试环节时,末位考生考试成绩并列的,同时参加专业测试、面试。
2.报考人员须参加报考岗位规定所有科目的考试,如未参加其中任一个科目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
十一、体检
体检在市招聘工作办公室监督指导下,由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在指定的综合性医院、规定时间内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体检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对主检医生认为需要做进一步检查方能出判断的,由市招聘工作办公室研究同意后可进行复查。
参加各岗位招聘体检的考生按照拟聘用人数1∶1的比例,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若同一岗位末位考生总成绩出现并列的,则A类岗位以面试成绩、B类岗位以专业测试成绩、D类岗位以技能测试成绩高者确定为体检对象。体检不合格或考生放弃体检产生的岗位空缺不予递补。
体检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考生对需当场确认的体检项目要求复查的,采取当场提出申请、当场复查的方式进行。体检结束后,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在国家体检标准规定允许复检的项目内,考生应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市招聘工作办公室同意后组织复检。超过7日提交的复检申请不予受理,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医院在体检中不得擅自提供乙肝项目检测。因职业特殊需要在体检时作乙肝项目检测的,由市招聘工作办公室确定。
体检和复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人员名单、时间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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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贵州公务员考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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