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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4
“棍棒教育”的普遍存在,及“国际不打小孩日”的遇冷,在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研究员看来,都与中国传统思想中儿童权利的缺失有关,儿童没有地位,是大人的附属品,因此有“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之说。孙云晓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中国对父母的称呼是‘家长’,‘家长’就是家长制的缩影,表明父母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国际不打小孩日”是源于美国的纪念日,并非世界通行的、有影响力的节日,没有被广泛知悉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国际不打小孩日’带来的教育学命题,值得社会关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大伟对记者表示,它的出现体现了对孩子权利的充分尊重,及对体罚教育的坚决反对。同时,这并不意味着欧美家长不惩戒小孩。欧洲教育名言有云:“男孩的耳朵长在背上(屁股上)”,意思是对调皮的男孩而言,惩戒也是一种常见的教育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四大原则,但绝大多数父母对此不了解、不重视、不遵守。而现代儿童观,即儿童拥有合法权益、人格尊严。
8.在由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编著、科学出版社2008年出版的《中国未成年人数据手册》中,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调查显示,在挨打之后,67.3%的孩子心情气愤、痛苦、伤心,18.1%想离家出走,9.2%甚至产生了死的念头。据相关分析发现,中小城市和西部城市的孩子感到很“气愤、痛苦”的比例偏高,这一感受与年龄呈正相关,年龄越大比例越高。此外,“产生死的念头”的孩子,随年龄增大比例也增高;女生的比例要比男生高,城市孩子的比例高于县镇和乡村。
王大伟认为,长期严厉惩戒的结果是,孩子胆小、自信心差、抑郁,但具有守规矩、不屈不挠、节俭奋斗,适应社会的性格特征;而从不被惩戒的孩子相对会胆大、自信,但也可能有不守规矩,贪图享受与不思进取的性格特征,这就是溺爱造成的。
新西兰、德国等国家为遏制虐童专门设立了特定罪名。新西兰设立了“虐待未成年人罪”,《新西兰刑事法典》第195条规定:“虐待自己监护、照顾的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纵容自己监护、照顾的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受虐待,致使被害人身体受到伤害,精神失常或精神障碍的,判处五年以下监禁。”德国则设立了“违背监护或教养义务罪”,《德国刑法典》第171条规定:“严重违背对未满16岁之人所负监护和教养义务,致使受监护人身心发育受到重大损害,或致使该人进行犯罪或卖淫的,处3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都对保护儿童合法权益、防止虐待有详细的规定。“在欧美,保护青少年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具体、便于执行的操作手册,我国的相关立法则原则性强,实施中有一定困难。”孙云晓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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