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江苏公务员申论模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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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4

资料7

“慈善模式有很多种,陈光标模式是一种,宗庆后模式是一种,曹德旺先生的模式是一种,王健林先生的模式也是一种,王健林先生经常进行大额捐款,曹德旺先生就是要推动制度建设。在壹基金里面,还有华夏慈善基金会里面,他们更追求制度透明,这也是一种捐赠模式。应该说他们的捐赠模式各有特色。”王振耀认为整个中国现在拉开了一个大的序幕,就是中国的财富向善之旅,由陈光标、宗庆后、王健林、曹德旺等企业家拉开了,他们现在各有优势,应该鼓励他们发展。

王振耀表示,宗庆后“造血”式慈善值得推崇。“他要建更大的基金会,让企业的盈利更直接地进入基金会里面,这个基金会更有活力,源源不断,他甚至公开地说,他女儿可能就是这个基金会的家族掌门人。我们非常赞赏,他不仅把企业做得非常有活力,将来也要把基金会做得更有活力。这就是一种理念。”

曾有学者对浙江富豪做过调查发现家产越多,越希望孩子接班。对此,王振耀指出,富人一定要做慈善,有一些富豪说特别希望孩子们既要承担起原来的家业,或者说是企业的管理,同时又想让他们有更多的社会责任,使事业取得更大的发展,建议联系一些组织,让他们有组织地、更方便地参与慈善活动。

“我觉得这是很好的创意,可以让他们到西部去,到贫困地区去,支持一些项目,让他们亲手参与。其实这是一种趋势。我特别担心社会把慈善做成一个‘祭坛,,把所有做慈善的吓走,最后害了富人、穷人,也害了我们自己。一定要鼓励慈善家们,鼓励这些企业家们,让孩子们做慈善。”王振耀说道。

王振耀表示,社会上对富豪的孩子用的一些称谓是很尖刻的,形容他们是“富二代”“官二代”,是因为他们确实有不好的习惯。我们应该鼓励企业家,用慈善的方式让孩子们得到更好的教育,更好地传承企业。有一次,我带着孩子到西部捐了几十万块钱,过了一个星期,回来发现孩子成熟了许多,开始教育起老子了。以前孩子不知道贫困的生活是什么样的?几百万的课也教育不过来,我带着孩子亲自去行善、去体验,捐助别人,当他受到尊重,心理受到冲击,他从心里就会慢慢地发生改变。

最后,王振耀深情地说:“慈善是社会立足之本,没有慈善事业的大发展,一个社会不可能健康而和谐的发展。从事慈善工作十多年,我自己的体会是慈善是立国之本、立身之本。慈善是现代社会能够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过去我的体会不深,现在我越来越深刻地体会到这一点。”

资料8

我国慈善事业还处于初级阶段,和目前市场经济发展、文化道德建设不协调;慈善文化建设问题、慈善组织建设问题、税收减免额度和程序问题,制约影响了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纲要》是我国未来5年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实现了四大方面突破,力争解决慈善困局。

记者:您能简要谈谈我国目前慈善事业的现状吗?

王振耀:我国慈善事业还处于初级阶段,和目前市场经济发展、文化道德建设不协调,大家对慈善的意识还很薄弱,对慈善的知识感觉很陌生。慈善公益机构发展刚刚起步,不仅数量少,而且动员社会资源的能力弱,社会公信力低,募捐款项也非常少。此外,税收政策也不健全。总的说来,我国慈善事业水平还比较低,没有得到开发。

记者:针对国内的富豪捐赠热情不高,普通公众、国人慈善理念不强的现状,从政府的角度来说,您觉得问题出在哪,是什么原因使得他们对社会公益事业不太热心?

王振耀:一是慈善文化建设问题,大家的慈善意识都比较薄弱;二是慈善组织建设问题,慈善机构的公信力都有待提高;三是税收减免额度和程序问题,额度偏低、程序烦琐,无形中打击了大家捐赠的积极性。

就此,王振耀说起了自己不久前的一次经历一身为民政部司长,王振耀通过中华慈善总会为慈善事业捐款500元,按照规定可以享受税收抵扣款50元整,但是为了拿回这50元税款,王司长通过财务办理了足足10道手续,历时两个月。

王振耀感叹道:我是一个负责全国捐赠事物的司长,办理这些手续还用了这么长时间,社会上一般的百姓又会怎样呢?我怀疑是不是要用一年时间,甚至根本就没法执行?王振耀进一步说道,法律的不健全也给慈善事业造成了一定影响。为此,在《纲要》中提出,在2010年前,要基本建立适应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法律体系。目前,企业在捐款时,按照有关规定,在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企业可以享受免税待遇,一旦捐赠金额超过3%,企业就得为所捐款项纳税。王振耀表示,目前,民政部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就该额度进行商榷,目前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就是该额度需要提高。

资料9

《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我国慈善组织作为社团法人,没有完全的独立性,未能真正确立和发挥慈善事业在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导致一些热心人士的怀疑和不信任。公共慈善事业面临公信力的疑问,而民间慈善又不能独当一面,使得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停滞不前。

据了解,我国涉及慈善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全国人大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企业所得税法》、《红十字会法》,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

有业内人士认为,虽然我国慈善事业的法制环境已经成型,但伴随着社会转型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现行的慈善法规已不能适应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中国的慈善事业首先需要一部法律,对财政问题、税收问题和监管等诸方面的问题予以匡正。”潘江雪说,“如同没有公司法就没有资本市场,没有慈善法就不可能有一个高效、透明、富有生命力的中国慈善行业。”

上海律师富敏荣认为,制定慈善公益事业促进法需要重点解决几个问题:必须明确慈善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考虑取消现行法规中要求慈善组织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让慈善组织真正独立承担起民事责任;规范和完善社会捐赠资金、物品的管理,严格

按照规定的渠道接收、使用社会捐赠款物,加强监督、检查、公示和审计;慈善组织应当以自律为基础,以接受社会监督为主,政府的作用在于提供规范和支持服务,要从行政直接于预转变为通过经济、法律手段的间接干预来监控慈善组织及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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