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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28
(二)笔试时间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11年4月24日,具体安排如下:
上午 8:00-9:30《公共基础知识》(A、B、C)
10:10-11:5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B、C)
下午 2:00-4:30《申论》
报考人员应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
五、面试人选确定和报考资格复审
(一)面试人选确定
公共科目笔试阅卷结束后,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研究确定各类职位最低合格分数线。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对应职位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不足该比例的以实际人数为准)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各职位之间不进行调剂。
报考公安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资格复审前,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对应职位计划录用人数5倍比例(不足该比例的以实际人数为准)确定参加体能测评的对象,体能测评按《江苏省公安机关招考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执行。体能测评合格者参加体检。体检工作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在体检合格人员中,根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对应职位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不足该比例的以实际人数为准)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
(二)报考资格复审
面试前,对面试人选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应提供招考职位简章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普通高校2011年应届毕业生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其他人员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户籍证明、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报名前,报考人员特别是在职中小学教师,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需及时提供,最迟必须在领取体检通知书时提交)。上述证明材料均要出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职位的笔试合格(公安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体检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选。
六、面试与考试总成绩计算
(一)面试
面试按省统一要求组织实施。面试成绩不设合格线,但形不成竞争职位的考生,面试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面试成绩由主考官当场通知考生。
(二)考试总成绩计算方法
面试结束后,按公共科目笔试均分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
七、体检和考察
根据报考人员的考试总成绩,按对应职位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选(对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按此确定直接进入政审程序人选)。如其中同一职位考生考试总成绩相同,以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仍然相同,则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分数从高到低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体检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对体检合格人员由招考单位(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考察,对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系统的人员,还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审。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检查。
因体检、考察(政审)不合格出现缺额时,按该职位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八、公示
考察(政审)合格者,由录用审批机关在有关网站公示,期限为7天,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公示期满,符合录用条件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不予录用。
九、录用
公示结束后,由招录单位(部门)按照规定将拟录用人员材料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发给录取通知书,办理有关录用审批手续。2011年应届毕业生,领取录取通知书时,须提供毕业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取消录用资格。
被录用的人员与相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存有其他劳动人事关系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负责处理。
拟录用考生主动放弃录用资格的,在该职位考试合格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录用审批后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录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个人自主择业。
十、其他事项
(一)报考公安人民警察的具体条件、招考程序和方法等同时执行《江苏省公安机关2011年招考录用人民警察简章》的规定。
(二)本简章中“以上”、“以下”、“以后”均包括本项。
(三)未尽事宜根据省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纪律与监督
考录工作坚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考录纪律,严格秉公办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扬州市委组织部0514-87866380,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14-80978252,扬州市监察局0514-87865400。
十二、本简章由中共扬州市委组织部、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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