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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03
江苏省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江苏省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58号)精神,经研究,现就2011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政策解答如下:
一、关于年龄、年限的计算问题
(一)年龄计算
以报名日期计算。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为1975年3月10日至1993年3月16日期间出生。
其他年龄计算,参照此方法进行。
(二)年限计算
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11年8月31日。如:职位要求“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即指截止前述日期满2年。
二、关于学历的问题
全日制普通高校2011年应届毕业生须于2011年8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取得毕业证书后,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方可报名。
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职位(不含法警、法医职位)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含通过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等方式取得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
双专科学历按专科学历报考,双本科学历按本科学历报考,其第二学位所学专业可报考符合条件的职位。
2011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如委培或定向单位同意其报考,应当由委培或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
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招考公告》和《招考简章》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关于“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界定问题
“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截止2011年8月31日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工作累计两年以上。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
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四、关于取得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的人员报考问题
(一)由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参加全国(省)统一招生考试,按规定被军队院校录取并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可以报考;
(二)在军队服役期间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
(三)取得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经国家教育部学历认定并注册的(教育部学历认证网站核验),可以报考。
五、关于师范类毕业生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报考问题
本省生源的师范类毕业生可以报考,外省籍生源的师范类毕业生,需学校提供同意报考的证明方可报考。在职中小学教师允许报考,但必须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上述材料具体何时提供,由各市、各主管机关根据复审情况确定。
六、关于参加“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报考问题
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凭省或国家项目管理办公室制发的《志愿服务证》、所服务县项目管理办公室证明或《志愿者服务鉴定书》报考面向选派到基层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招考的职位。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两年内,可不受户籍限制报考符合条件的其他职位。
七、关于省选聘大学生“村官”的报考问题
本市聘期已满且考核合格,现仍在村(社区)任职的省选聘大学生“村官的,可以报考定向招考省选聘大学生“村官”的职位(职位代码:“90”—“93”)。聘期已满且考核合格未续聘的省选聘大学生“村官”,可以报考“选派到基层服务的高校毕业生”的职位(职位代码:“94”—“96”)。
省选聘的大学生“村官”,在聘期内,可不受户籍限制报考符合条件的其他职位。
资格复审时,须出具所在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证明。
八、关于尚未就业、户籍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2009、2010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报考问题
按社会人员身份报考(市招考简章有特别说明的,按该市简章报考)。
九、关于身份证的问题
居民身份证在本次招考的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录用等环节都要使用,考生必须准确填写居民身份证号码。
报名时可以使用15位或18位号码的身份证,考试时携带的身份证号码必须要与报名登记的身份证号码一致。
居民身份证遗失的考生,必须持有临时身份证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带有考生本人照片并加盖公章的身份证明,方可参加考试。
十、关于回避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考生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与本人有上述回避关系的职位。
十一、关于开考比例问题
开考比例原则上为3:1,部分职位可为2:1,具体见招考简章。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由公务员管理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办法核减招考计划,直至取消该职位。报考被取消职位的人员,可重新补报其他职位。
标签:江苏公务员考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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