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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7
四、协调的类型
(1)从协调的对象上看,可以将行政协调划分为对事的协调与对人的协调。
(2)从协调的范围看,行政协调有内部协调与外部协调之分。
(3)从协调的内容上看,行政协调有认识性协调与利益性协调之分。
(4)从协调的性质上看,可以将行政协调分为促进式协调与纠偏式协调。
(5)从协调的方式上看,可以将行政协调分为合作式协调与应变式协调。
(6)从协调的途径来看,可以将行政协调分为会议协调与非会议协调。
五、协调方式
(1)主体合流法
在意见不统一的情况下,协调者可以以比较正确的一方或几方的意见为主,以他方的意见为从,撇开各方意见的表面对立处,努力揭示它们内在的相同点或相似点,巧妙地把这些相同点或相似点演变为联结点。
(2)中间数法
对于非原则公共问题的协调,尤其是对于利益分配上的协调,在不伤害有关各方积极性的前提下,协调者可以折中处理,以“中间数”进行裁定,实现各方都能接受的权利再分配。
(3)冷处理与热处理法
在双方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如果事情不是很紧迫,可考虑把问题暂时搁置,等待双方冷静下来,能够更加理性地讨论这个问题时再进行沟通,争取事情的妥善解决。
(4)当面表态法
有的问题虽然是局部性的,但工作难做,要是碰到时间紧、任务重、领导忙不过来的情形,这些问题的解决就显得更难。在这种情形下,不妨召集会议,让有关各方面对面磋商,明确目的,当面表态。
(5)谈心法
个别谈心有不同的谈法,在没有其他复杂因素的条件下,可用直接面谈式交心。否则要委托他人用间接方式谈心。
(6)跟踪处理法
扯皮常被视为典型的协调难题,需要有针对性地实施跟踪协调。
六、行政控制的方式
(1)工作指导;
(2)工作考核;
(3)报告汇报制度;
(4)预算决算与审计制度;
(5)审批制度。
七、行政监督体系
行政监督体系是指各个行政监督主体的组织结构、权力划分、职能分工、运行机制等各方面的关系模式。可分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体系和外部监督体系两种。
(1)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体系
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主要包括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两个方面。
(2)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
主要包括立法监督、司法监督、政党监督和社会及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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