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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05
2.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不仅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乡不属于自治地方。
3.特别行政区实行的高度自治制度
根据“一国两制”的构想,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人事考试教育网 http://www.chinatat.com权和终审权以及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但是:
(1)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外交、防务;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的有关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对基本法有解释权。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基本法享有修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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