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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考试法律政部分政治制度重点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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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09

6、特别行政区

1)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它实行高度自治,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2)特别行政区的事务由当地人进行管理。即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机关由当地人组成,中央人民政府不派遣干部到特别行政区担任公职,但是所选主要干部需经中央政府任命。

3)特别行政区享有的自治权

①行政管理权,特区依基本法自行管理特区行政事务,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维持社会治安;

②立法权,特区可以制定在本地实施的法律,但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如法律被发回 则自然失效;

③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但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

④自行立法禁止叛国、颠覆国家等的行为,自行禁止反国家组织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7、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

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宪法制度中具有自身特色的两项制度.下列对这两项制度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B.自治区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C.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D.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包括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独立的外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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