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012-11-09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一)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参加行政诉讼的组织,即行政管理过程中的管理者,具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公务组织)。行政主体具有以下特征:(1) 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2) 行政主体是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的组织,是行政权的归属者。(3) 行政主体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代表国家并独立行使职权。(4) 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诉讼。
(二)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行政相对人包括:(1)国家行政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2)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2)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3)行政相对人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
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基于对行政权力控制的需要而依法产生的,它是指国家有权监督主体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相关内容:军转干考试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问题相关例题
以上就是“军转干考试重点总结行政法基本理论”的全部内容,更多相关内容请登录精品学习网公务员频道
标签:辅导资料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