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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12年军转干考试行政行为的概念

编辑:

2012-11-10

(六)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七)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这是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来表现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

(八)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

这是以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划分。

(九)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

这是以行政职权的来源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自为的行为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

授权的行为指由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授权给非行政机关性质的组织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委托的行为是指由行政机关委托的非行政机关组织或公民个人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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