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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考试公共基础知识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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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05

11.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

①地域管辖。以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为一般原则,即违法行为发生在何处,就由当地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②级别管辖。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县以下的行政机关无权实施行政处罚权。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级别管辖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特别规定进行管辖。

③指定管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均享有行政处罚权时,为共同管辖,而共同管辖的处理规则一般是由行政机关相互协商或按惯例等方式解决,但当异议无法消除,行政机关就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当报请它们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来确定由谁管辖。

12.行政处罚里不予处罚的规定

①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3.行政处罚里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

①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③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14.强制执行的措施

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②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5.不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

①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②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③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16.国家不予行政赔偿的情形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7.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①经复议的选择管辖。行政案件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虽然此时的被告是复议机关,但考虑到原告与复议机关可能不在一地,为方便原告起诉,该案件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此时不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而是根据原告的选择确定。

②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③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辖。

18.行政诉讼的被告认定

①在直接诉讼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②经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的,原行政机关为被告;

③经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为被告;

④对共同行政行为不服的,作出共同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⑤在法律、法规授权关系中,被授权的组织为被告;

⑥在行政委托关系中,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⑦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19.行政诉讼程序的特征

①一律合议制,不适用独任制。

②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赔偿案件除外。

③诉讼程序的进行原则上不影响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④判决上,变更判决中,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⑤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原告有起诉权被告无反诉权;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单方负举证责任。

20.行政诉讼起诉的时间条件

直接起诉的一般期限是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经复议的一般期限是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但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1.人民法院的受理

①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即正式受理。

②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③对起诉条件有欠缺但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当事人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内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④受诉人民法院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另外,受诉人民法院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责令原告补正的,从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既不立案,又不作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起诉。

22.一审判决的形式

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和确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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