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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23
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主要新变化
一、公文处理的概念
概念 | 文件 | 区别 |
公文处理 (工作) | 新《条例》 |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
原《办法》 |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
二、公文文种
文种 | 数量 | 说明 | |
新党政《条例》 | 15 | 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 |
原行政《办法》 | 13 | 决定、意见、通知、通报、请示、报告、批复、函、会议纪要(9个) | 命令(令),议案、通告、公告(4个) |
原党《办法》 | 14 | 公报、指示、决议、条例、规定(5个) |
三、公文格式组成
文件 | 说明 |
新《条例》 | 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 |
原《办法》 | 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 |
新《条例》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份号和页码原《办法》虽未明文规定,但一直使用,实际增加的主要是发文机关署名。
四、公文格式要素
要素 | 文件 | 说明 |
份号 | 新《条例》 | 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
原《办法》 | “绝密”、“机密”级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 |
紧急公文 | 新《条例》 | 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 |
原《办法》 | 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 |
联合行文 发文机关标志 | 新《条例》 | 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
原《办法》 | 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发文机关标识排列在前 | |
印章 | 新《条例》 | 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
原《办法》 | 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 |
公文新版式参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2012.6.29)。
五、行文规则
行文规则 | 文件 | 说明 |
上行文 | 新《条例》 | 向上级机关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 |
原《办法》 | 仅对请示明文规定,但一般在实际行文中上行文只主送一个上级机关 | |
《条例》 新增 行文 规则 规定 | 1.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 2.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3.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原《办法》规定: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4.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
六、公文处理
文件 | 程序 | 说明 | |
新《条例》 | 公文拟制 | 起草、审核、签发等 | |
公文 办理 | 收文办理 | 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答复等 | |
发文办理 | 复核、登记、印制、核发等 | ||
整理(立卷)、归档 | |||
原《办法》 | 收文办理 | 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 | |
发文办理 | 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 | ||
整理(立卷)、归档 |
七、公文管理
> 新《条例》> 新增规定> | 1.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 2.对公文定密和解密、密级文件的复制和汇编、公文的销毁和移交、新设立单位的发文立户等作出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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