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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01
(六)在海军、国防科工委的舰、船、艇(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并在舰、船、艇上工作满3年以上的副连职(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以上的军官的家属。
(七)空勤(包括飞行、领航、通信、射击、空中机务)军官,或在核潜艇上服役的军官。
(八)现役五、六级士官的家属。
所需证明材料:
(一)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出具的《随军报告表》、《军官证》(或《文职证》);
(二)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三)《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街、镇以上计划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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