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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8
【观点评断二】不是“文化天使”
诚然,“每一次知识的分享都是一次进步”,该公司“庆幸”自己找到了这样一条“既分享知识又帮助他人”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并且为自己在“分享知识、传播文化”方面做出的“突出贡献”感到兴奋。然而,百度文库不是文化传播的使者,百度文库也不能承担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的重任,掠夺式的“传播”带来的不是文化的繁荣而是原创精神的湮灭。
首先,通过“非法出版活动”去“帮助他人分享知识”的行为不可持续。“帮助他人”是值得赞赏的,但如果不惜冒着违法的风险去“帮助他人”,恐怕就不值得提倡了。据报道,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百度文库这种“将他人创作的作品,通过互联网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行为”属于典型的网络出版活动,依法应当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未经许可从事类似活动者即为非法出版活动,应当取缔并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为一个美国上市公司,百度在中国开展经营活动,理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规定,不论其“论调多么高尚”,也不构成可以不受中国法律管辖的理由。据了解,有关执法部门已经接到对百度公司涉嫌非法出版的“实名举报”,相关调查工作即将展开,百度公司在未取得网络出版资质的情况下,其文库面临随时被依法取缔的风险。
其次,这种“分享他人知识”的经营模式不可能承担满足群众文化需要的重任。百度公司所能做的是“扩大服务器规模,提高网络传输和存储速度”,为网友上传资料提供更快捷、便利、周到的服务,对于人民群众需要什么样的文化知识、如何更好地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百度公司既不关心也无能为力。于是,我们可以看到,对于“传授恐怖主义、犯罪方法”的知识、“泄露他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知识、侵犯他人版权的知识,百度文库都可以非常便捷地提供。但人民群众是否需要这样的“知识”、传播这样的知识是否“合法”并不是百度公司考虑的问题,即便有网友因为传播有关“犯罪方法”的“知识”受到逮捕并判刑,百度公司仍然不必为此承担责任,道理很简单,文库中的“知识”既不是百度公司创作、也不是百度公司传播、更不是百度公司拥有的,百度不对“文库”中的内容负责。显然,百度文库这种经营模式永远不可能担负起满足群众文化需要的重任。
最后,这种掠夺式的“传播”带来的不是文化的繁荣而是原创精神的湮灭。据报道,盛大文学95%的作品都已“被分享”到百度文库中了,许多出版单位出版的精品图书都“整本整本”的“被分享”到百度文库中了。据清华大学出版社统计,该社近两年出版的《运筹学(第三版)》、《汇编语言》、《程序员教程》等上百本图书均已被整本的“分享”到百度文库中了,其中仅《运筹学(第三版)》这一本书就已被浏览、下载达4万多次。该社有关负责人愤慨地说,“这简直是赤裸裸的抢劫,呕心沥血创作并由我们出版社出版的书,他们就这么给我们‘分享’了,凭什么?如果这样可以带来知识的传播、文化的繁荣,以后大家都去分享算了,谁还创作?谁还出版?”此言,值得我们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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