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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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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2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本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常识

1.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什么?

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所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具体指哪些机构?

该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照审慎经营规则,该规则包括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审慎经营原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5.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应该经过什么部门批准?

应该经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采取哪些措施进行现场检查?进行现场检查时又有什么具体规定?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1)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2)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3)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4)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的具体规定: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7.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银监管理机构应作何处理?

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未能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8.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银监管理机构可作何处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9.《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从何时开始施行?

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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