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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信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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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2

第四章档案的保管、调阅、交接和销毁  第十六条信贷业务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和柜架保管,库房、柜架要坚固,并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虫等功能。库房内不能存放与信贷业务档案无关的物品,要定期对档案资料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资料安全。

第十七条建立档案的查阅与调阅制度。信贷业务档案一律不准外借,以防丢失和泄密。

(一)内部调阅信贷业务档案,应由调阅人出具借条,经信贷负责人或分管主任(行长)批准,并登记“借阅信贷业务档案登记簿”。调阅的信贷业务档案不得横传、涂改、圈划、复制或拆散原卷册,用后必须及时归还。

(二)公安、纪检、司法等部门处理案件,需查阅档案时,必须持有县以上主管部门的正式公文介绍信,经分管主任(行长)批准方可查阅。查阅时,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在场陪同,不准将档案交给查阅人放任不管,查阅人需索取有关证据和资料时,需经分管主任(行长)同意后方可抄录和复制,但严禁将原件抽出借走。查阅档案的介绍信要粘贴在原件后保管,并将查阅日期和有关情况在案卷封底作详细记录,同时登记“借阅信贷业务档案登记簿”,由信贷负责人、分管主任(行长)和档案管理人员共同签章,以备查考。

第十八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及有关信贷人员调离时,对经管的有关档案资料(包括年内临时保管的文件资料),要逐件填写交接清单,在有关领导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以明确责任,确保信贷业务档案资料的完整。

第十九条档案保管期满后应进行销毁,具体步骤包括整理、审批和销毁。

(一)销毁前的整理。信贷业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由县级联社主管部门会同档案管理人员共同鉴定。销毁前必须严格进行整理和审阅,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债权债务结清为止。

(二)档案销毁的审批。对需要销毁的信贷业务档案,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应编制“信贷业务档案销毁清单”,一式三份报县级联社档案管理部门审查,审查同意后,核发“信贷业务档案销毁核准单”,通知相关分支机构。

(三)档案销毁。信贷业务档案销毁工作由县级联社统一办理,各分支机构档案管理人员根据“信贷业务档案销毁核准单”,将已核准销毁的档案资料报送县级联社档案管理部门,县级联社指定专人(两人以上)负责监销,监销人应认真进行检查核对,并在销毁清单上签字,将档案清单入档保管。销毁档案应在指定地点进行,销毁时应注意安全和保密,严防散失。所有确定销毁的信贷业务档案,不得作废纸出售。县级联社在信贷管理中形成的信贷业务档案资料,对需要销毁的信贷业务档案,按规定报档案管理部门或上级部门。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条信用社有关工作人员在信贷业务档案收集、整理、保管、交接、调阅和销毁等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章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此前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系统有关管理制度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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