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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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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2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联社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一人一票的原则。社员具有平等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凡设立联社的城市,市区内的城市信用社必须参加联社,成为联社的社员。

联社不设自然人社员及除市区内城市信用社之外的法人社员。

第十八条 联社设社员大会。社员大会是联社的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辖区内城市信用社的自律制度;

(二)协调社员之间的关系;

(三)审议批准接纳新的社员;

(四)对辖区内城市信用社变更主要负责人及新设城市信用社的主要负责人任职进行初审;

(五)审定联社的经营方针、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和批准联社年度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七)听取和审查联社主任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批准联社监事会的报告;

(九)选举和更换联社监事会成员;

(十)聘任和解聘联社主任、副主任及联社监管、资金及财务负责人;

(十一)对联社业务范围的调整作出决议;

(十二)对联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三)对联社合并、变更联社形式、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十四)决定联社监管、资金和财务等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五)制定联社基本管理制度;

(十六)修改联社章程。

第十九条 社员大会由联社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指定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条 社员大会每季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一)两名或两名以上社员提议;

(二)两名或两名以上监事提议;

(三)社员或辖区内城市信用社出现重大经营问题时。

第二十一条 社员大会须有全体社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时,才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全体社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社员大会对联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解散或者变更联社形式以及修改联社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通过。

第二十三条 联社设监事会。监事会为联社的内部监督机构,由联社社员代表、联社职工代表等组成,具体比例由联社章程规定。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

联社社员少于5家的,可以设2-3名监事。

联社主任、副主任及联社财务负责人、会计人员不得担任联社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检查联社财务;

(二)对联社主任、副主任履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联社章程的行为和损害联社、城市信用社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维护社员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列席社员大会,对社员大会决议提出询问、质询;

(五)建议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联社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主任、副主任由社员大会推荐,报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同意后,由社员大会聘任。

主任为联社的法定代表人。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二十六条 联社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联社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社员大会决议;

(二)拟定辖区内城市信用社自律制度;

(三)组织实施联社基本职责;

(四)拟订联社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五)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联社副主任、监管、资金、财务等部门负责人;

(六)拟订联社增、减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联社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八)制定联社的具体规章;

(九)拟订联社合并、变更联社形式、解散的方案;

(十)联社章程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联社主任、副主任不得在其他金融机构或企业兼职。

第二十八条 联社主任、副主任等主要负责人连续任职,仍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资格审查。

第四章 基本职责

第二十九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联社可以行使下列行业归口管理职能:

(一)拟定行业自律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协调社员之间的关系;

(三)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映城市信用社的要求;

(四)负责行业性的职工技术培训、年度评比工作;

(五)统一组织城市信用社职工的教育;

(六)组织有关城市信用社信息和经验交流;

(七)统一负责印制城市信用社账表、凭证;

(八)对城市信用社发生第十五条变更事项进行初审;

(九)综合汇总城市信用社的会计、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定期上报人民银行;

(十)督促城市信用社加强安全保卫工作;

(十一)对城市信用社大额贷款、重大财务支出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监督城市信用社依法经营,对城市信用社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报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

(十三)制定城市信用社内部审计制度,并定期对其进行审计;

(十四)督促城市信用社建立健全“三会”(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并监督其发挥作用;

(十五)对城市信用社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十六)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其他管理工作。

上述各项管理职能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提出具体授权方案,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核准后报总行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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