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宁夏公务员考试招考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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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3

十、考察

(一)考察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自治区直属机关由各招录机关组织实施;市、县(市、区)所属机关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组织实施;乡镇(街道)由所在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全区法院、检察院系统职位分别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检察院统一组织考察。

(二)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重点考察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同时,考察中还要对报考者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

(三)因放弃考察资格或考察不合格被取消资格等情况出现职位空缺的,该职位不再递补。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

十一、公示、录用审批

(一)各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总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全区法检系统拟录用人员名单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检察院统一报批;地级市以下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地级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报批。

合并职位招考的,考察结束后,由招录机关、地级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纪检监察部门,组织考生按照总成绩排名,自主选择确定具体的职位,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公示、审批。

(二)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拟录用人员名单进行审核后,在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进行公示。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录用人员,由各招录机关负责填写《录用公务员审批表》,按照管理权限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被录用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自接到录用通知20日内)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取消后空缺的职位不再递补。

(四)新录用公务员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组织初任培训,培训合格者方可上岗。

(五)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并按程序办理公务员登记;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六)凡面向 “三项目”人员及“退役大学生士兵”定向招考职位、面向本地户籍人员或本地生源招考职位、乡镇招考职位的拟录用人员,须与用人单位、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签订期限为五年的服务合同,服务期内不能调动和参加遴选。不签订服务合同的,不予录用。服务合同存入个人档案。

十二、注意事项

(一)凡涉及本次招考的重大事项或本简章未尽事宜,由自治区公务员招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为增强报考者的诚信意识,本次公务员招考,对于进入体检、考察、拟录用公示名单的考生,自愿放弃者,两年内不得报考我区公务员。试用期内自愿放弃或考核不合格取消录用资格的,三年内不得报考我区公务员。报考人员被录用为公务员后,逾期不报到者,将取消其录用资格,五年内不得报考我区公务员。报考者在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雷同试卷的,五年内不得报考我区公务员。

(三)为了帮助报考者深入了解本次招考的有关政策,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政策问答》(附后),内容包括本次招考的具体政策、注意事项等,请报考人员认真查阅。

(四)报考人员要树立诚信考试光荣、违纪舞弊可耻的理念。在公务员录用考试过程中,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宁人社发[2010]120号)处理。

(五)报考人员报名时所留电话应保持畅通,因电话不畅通导致招录机关无法通知相关事宜的,责任后果由考生自负。

(六)本次招考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政策咨询电话:0951—12333 (区内直接拨打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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