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青海公务员考试招考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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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30

四、其它事项

(一)优惠政策

1、报考市州及以下职位公务员的少数民族考生,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

2、对父母有一方现在省内六州工作(或现户籍在六州)满3年的汉族子女,报考自治州及以下职位的,笔试总成绩中按以下规定加分:满3年不足5年的加1分,满5年不足10年的加2分,满10年不足15年的加3分,满15年不足20年的加4分,满20年及以上的加5分。

3、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

符合以上优惠政策的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二)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要求

在本省县以下基层单位服务满2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西部计划志愿者(含青南计划人员)、“三支一扶”、特岗教师的人员报考公务员时,按青人社厅发〔2011〕20号文件有关要求执行。大学生“村官”、西部计划志愿者(含青南计划人员)、“三支一扶”和特岗教师四类人员在基层服务的时限、地点及考核情况分别由团省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认定。

(三)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工作由省直招录单位、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并负责向考生做好招录职位专业和资格条件的咨询解释工作。

(四)笔试《申论》答题要求

报考省直、西宁市、海东市职位(藏(蒙)汉双语职位除外)的考生,笔试《申论》答题时,必须使用现代汉语答题,否则不计分;报考各自治州及以下职位的考生,笔试《申论》答题时,可选择本自治州自治主体民族语言文字答题。报考藏(蒙)汉两种语言文字职位的考生,笔试《申论》第二问必须用职位要求的民族语言文字答题,否则按未达到职位资格条件要求处理,取消其考录资格。

(五)体能测评和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

参加面试前,报考省监狱管理局职位的考生,须进行体能测评,测评工作由省监狱管理局统一组织;报考藏(蒙)汉双语职位的考生,须进行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测试工作由各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体能测评或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空缺的面试名额,按所在职位的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一次。

(六)开考比例

报名时,每个考录职位与报考人数之比大于1:3,对形不成竞争的职位,按报名人数确定该职位招录人数。面试时,每个考录职位与面试人数之比为1:3;经资格复审、体能测评和藏(蒙)语口语测试后,考录职位与进入面试人数之比为1:1时,总成绩最后一名考生的面试成绩未达到当天参加本组所有面试人员平均分的,取消进入下一考录环节资格。

(七)总成绩并列的处理

在笔试、面试结束后,考生总成绩出现并列的,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确定进入下一考录环节人选;笔试成绩相同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确定进入下一考录环节人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相同的,由招录机关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录用人选。

(八)体检、考察

体检、考察人选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工作由省直招录机关、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体检环节需要递补的,按该职位的考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仅递补一次。考察及以后的考录环节不再递补。

(九)学历

《公告》中的所需专业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专业学籍,并完成学业毕业的专业,在高等院校取得的学位证书和所学的辅修专业不视为报考公务员的所需专业。招录职位专业以考生取得的学历证书中的专业为准。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考生,应当有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十)基层服务年限

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关于加强“三基”建设提升执政水平的意见》(青发〔2014〕17号)要求,新录用到乡镇的公务员,必须在乡镇最低服务5年。

本次考试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不得举办、也不得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凡称由相关部门认可的与公务员考录相关的复习教材、培训班、网站、上网卡等,公务员主管部门均不予认可,请广大考生切勿上当受骗。

本公告的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现行相关考录政策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干部五处:

0971-8482474

青海省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和职位管理处:

0971-6310187

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0971-6139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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