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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03
六、下列人员不能报考公务员
(1)曾因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的人员;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4)现役军人;
(5)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6)因在公务员考录中违纪被列入国家公务员局《违纪信息库》的人员。
(7)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七、公务员报名的回避制度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八、学历的认定
《青海省2012年公安机关及部分省直单位公开考录主任科员以下公务员(人民警察)公告》中的所需专业,除省交通厅所属单位要求国民教育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外,其它职位所说的专业是指通过高考、自考、函授等方式取得的学历,在高等院校所学的辅修或其它专业不视为报考公务员的所需专业。学历须由省级以上教育或有认定资质的部门确认。
九、资格审查
各州市地公务员管理部门和省直用人单位要认真按照公告的所需专业和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公告资格条件的,宣布无效,取消录用资格。对不按公告资格条件审核进入笔试、面试人员的相关资格审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十、考试成绩计算比例
笔试内容为申论(占笔试成绩4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笔试成绩40%)、计算机应用(占笔试成绩20%)。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60%,面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40%。考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40%+申论×40%+计算机应用×20%)×60%+面试成绩×40%。
十一、《申论》试卷作答有关要求
报考省监狱局、省交通厅、西宁市、海东地区的考生必须用汉语作答,报考六个自治州职位的考生,笔试可自愿选择自治州自治民族主体语言答卷。
十二、报考藏汉双语职位考生语言测试
笔试成绩公布后,报考藏汉双语职位的面试考生在面试之前要进行民族语言测试。测试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空缺的面试名额,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参加民族语言能力测试。
十三、体能素质测评项目与标准
根据考生笔试成绩的高低,以录用职位与报考人数1:3的比例确定体能素质测评人员,由省公安厅、省监狱管理局组织实施。男子组测评的项目和标准:1000米长跑标准为≤4′50″;10米X4往返跑标准为≤13′1″;纵跳摸高≥265厘米。女子组测评的项目和标准:800米长跑标准为≤4′20″;10米X4往返跑标准为≤14′1″;纵跳摸高标准为≥230厘米。体能素质测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十四、考录人民警察体能测试和体检
各州市地公务员管理和公安部门,按照《青海省公安机关2012年公开考录人民警察(特警)简章》和公告的职位资格条件负责报考公安民警考生的资格审查。在面试之前,省公安部门负责组织体能测试,对体能测试不合格人员,取消考录资格,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一次。省公安、监狱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负责组织体检。
十五、面试达不到比例和总成绩并列情况的处理
1、参加面试人员达不到1:3比例的,将该职位与同一单位的资格条件一致和相近专业的职位合并面试,但该职位面试人员的笔试成绩至少要达到与其合并职位进入面试人员最后一名的笔试成绩。如果在同一单位没有相近专业进行合并的,则笔试成绩要达到本次考录相同或同类专业进入面试人员笔试成绩的平均分,而且面试成绩应达到当天本面试考场参加面试考生的平均分,按总成绩由高分至低分录用。如总成绩为第一名的考生面试成绩未达到当天本面试考场参加面试考生的平均分值,不再进行递补。
2、进入面试的考生,自愿放弃面试资格的,须在面试前4天通知招录机关,并写出书面说明。放弃面试而又不予说明的,招录机关可将该考生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供今后各单位招录时参考。对无法通知到本人参加面试的,招录机关应做好相关记录,有2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告。
3、在笔试、面试结束后,考生录用总成绩出现并列的,由用人地区或单位经过政审、考察,择优提出规定考录职位的拟录用意见,报省级公务员管理部门审批录用。
十六、严格按照体检标准进行体检
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进行体检。体检由各州市地公务员管理部门和省直各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在州市地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时,体检工作人员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体检考生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一经发现,取消录用资格;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不予录用,按违纪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十七、录用考察的基本要求
各州市地公务员管理部门和省直各用人单位应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考察。考察对象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必备的能力素质。对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未达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有公务员职业应当禁止的行为的或者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影响公务员形象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情形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对报考重要职位的人员,凡是重要档案材料不全、历史状况不清无法进行有效考察,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十八、各招录单位联系电话
省公安厅:0971-8293212
省交通厅:0971-6186501 6153301
省监狱管理局:0971-8248819
西宁市人社局公务员局:0971-6163414
海东地区人社局公务员科:0972-6313376
海南州人社局公务员科:0974-8512820
海西州人社局公务员科:0977-8222260
海北州人社局公务员科:0970-8643456
黄南州人社局公务员科:0973-8729431
玉树州人社局公务员科:0976-8822218
果洛州人社局公务员科:0975-8382410
各州市地公务员管理部门和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部门要切实负责,严格按照公务员考录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各项工作,使公务员考录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公务员局
二O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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