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山东公务员考试招考公告(省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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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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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山东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现将2015年度省直机关及直属单位面向社会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录用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下同),以及从在基层工作的选调生中考选部分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招录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5.年龄在18周岁至35周岁之间(1979年5月5日至1997年5月5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为40周岁以下(1974年5月5日以后出生);

6. 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其他招录条件要求

1.由我省实施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以下简称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满2年且完成聘用合同(协议书)规定的服务期限、考核合格、3年内(指2011年—2013年招募和选派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不含2013年省委组织部选调的到村任职优秀高校毕业生)报考公务员的,可报考省直机关及直属单位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定向考录职位。

已享受优惠政策被录用为公务员或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能再报考定向考录职位。报考省直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必须是省统一组织招募和选派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2.从我省基层工作的选调生中考选补充工作人员的选调生职位报考条件为:思想政治素质好,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扎实,肯于吃苦,甘于奉献,工作创新意识强,干事创业,实绩突出。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清正廉洁,作风正派,群众威信高。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2周岁以下(1982年5月5日以后出生),2012年以前(含2012年)选调到基层,现在县(市、区)以下机关单位工作,经县(市、区)委组织部推荐、市委组织部审定,且符合报考职位专业条件(其间职务提拔在试用期内的,不得报考)或具有职位所在部门工作经历,身体健康。

3.报考省公安厅直属单位人民警察职位还须同时具备:身体健康,体形端正,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无色觉异常,无文身,无肢体功能障碍,裸眼视力均在4.8以上。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网络安全与执法、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矫正视力均在5.0以上。

4.报考省属监狱、省属戒毒所人民警察职位还须同时具备:(1)身体健康,体形端正,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无色觉、嗅觉异常,无文身,无肢体功能障碍;(2)单侧裸眼视力不低于4.8,报考财务管理、监管信息管理、医疗技术、心理矫正职位的,单侧矫正视力不低于5.0;(3)单侧耳语听力不低于5米。

(三)不能报考的情形

1.报考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公务员所在的同一机关或单位的招考职位;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录纪律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

4.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5.现役军人;

6.在读非应届毕业生(也不得以已取得的学历作为条件报考);

7.服务年限不满5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8.除上述情形外,报考省公安厅直属单位人民警察职位和省属监狱、省属戒毒所人民警察职位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1)受过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3)曾被辞退的;(4)有道德败坏等不良行为的;(5)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9.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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